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哈尔****开发区科****广场14号楼(明月街236号)605-612室
被投诉人1:****交易中心
地址:**省**市市辖区东**街70号
被投诉人2:黑****学院
地址:**省**市**区文化街99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学院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4月26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5月17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2024年5月17****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简要概括如下:
(一)********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故相关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具有投标资格。
(二)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属于小微企业。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的分支机构。2023年7月********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至今。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承担”及《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公司为非独立法人,其民事行为的****公司****承担。根据《****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经****信息化局函询,其复函证实****2023年度从业人员155人,营业收入3161.13万元,同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的规定,****为小型企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二)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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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