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渔街道办事处执法事项清单
索引号: | **** | 主题分类: | 公示公告 |
发布机构: | **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 发布日期: | 2024-07-30 17:28 |
名 称: | ****办事处执法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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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7-30 17:28
****办事处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执法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定事项/赋权事项 | 区级指导部门 | 设定依据 | 执法依据具体条款(具体内容)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01 | ****办事处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基本目录中法定事项 | ****管理局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省城乡规划条例》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乡、****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至八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2月28日**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8日**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03。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2 | ****办事处 | 对农村村民违法建设住宅行为进行查处 | 行政处罚 | 市基本目录中法定事项 | ****建设局 | 《**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 《**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04。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3 | ****办事处 | ****公墓内或指定区域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基本目录中法定事项 | ****民政局 | 《**市殡葬管理条例》 | 《**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办事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行搬迁,并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殡葬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05。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4 | ****办事处 | 对未按规定进行丧事和祭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基本目录中法定事项 | ****民政局 | 《**市殡葬管理条例》 | 《**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在丧事和祭祀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环境卫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禁止在街道、公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游丧以及焚烧、抛撒冥币、纸钱等行为。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行政主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违反市容和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城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殡葬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06。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5 | ****办事处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民政局 | 《殡葬管理条例》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建设、****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殡葬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07。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6 | ****办事处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民政局 | 《殡葬管理条例》 《**省殡葬管理条例》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殡葬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08。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7 | ****办事处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民政局 | 《殡葬管理条例》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殡葬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省殡葬管理条例》(2003年7月31日**省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墓管理规定》****政府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公墓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殡葬管理条例》(**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公告第25号)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管理人员在殡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6。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8 | ****办事处 | 对自行转让、买卖墓地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民政局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省殡葬管理条例》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民政厅(局)制定; **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墓地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第二、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阶段: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当事人已经收到;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对拒不履行的应填写《行政执行催告书》,还拒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殡葬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殡葬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7。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9 | ****办事处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民政局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管理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诚述和辩解,对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件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字同意享受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2.玩忽职守、需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批评教育,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字同意享受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需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7。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0 | ****办事处 |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民政局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管理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具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诚述和辩解,对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件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字同意享受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2.玩忽职守、需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2号)第十三条: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批评教育,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字同意享受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需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8。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1 | ****办事处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的违法活动行为或者下级相关****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因当保守有关秘密。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签订送达回执。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07。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2 | ****办事处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的违法活动行为或者下级相关****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因当保守有关秘密。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签订送达回执。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08。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3 | ****办事处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的违法活动行为或者下级相关****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因当保守有关秘密。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签订送达回执。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09。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4 | ****办事处 | 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管理局 | 《**省城市绿化办法》****政府令2001年第104号) | 《**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五)钉、拴、刻树木,攀摘花木;(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的违法活动行为或者下级相关****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因当保守有关秘密。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签订送达回执。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10。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5 | ****办事处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管理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的违法活动行为或者下级相关****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因当保守有关秘密。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签订送达回执。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11。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6 | ****办事处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的违法活动行为或者下级相关****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因当保守有关秘密。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签订送达回执。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12。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7 | ****办事处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管理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菜叶等废弃物的,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的违法活动行为或者下级相关****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因当保守有关秘密。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签订送达回执。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13。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8 | ****办事处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管理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的违法活动行为或者下级相关****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因当保守有关秘密。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签订送达回执。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14。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9 | ****办事处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管理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拖拉机、畜力车、板车进入大中城市收集、清运垃圾、粪便的,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的违法活动行为或者下级相关****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因当保守有关秘密。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签订送达回执。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15。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0 | ****办事处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管理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的违法活动行为或者下级相关****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因当保守有关秘密。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签订送达回执。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16。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1 | ****办事处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管理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的违法活动行为或者下级相关****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因当保守有关秘密。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签订送达回执。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17。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2 | ****办事处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管理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七)建筑工地不设置保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完工后不及时清理**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的违法活动行为或者下级相关****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因当保守有关秘密。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签订送达回执。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18。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3 | ****办事处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管理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目收,并可处于罚款。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的违法活动行为或者下级相关****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因当保守有关秘密。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签订送达回执。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19。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4 | ****办事处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管理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二)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的违法活动行为或者下级相关****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因当保守有关秘密。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签订送达回执。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20。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5 | ****办事处 |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管理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令1997年第42号)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的违法活动行为或者下级相关****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因当保守有关秘密。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签订送达回执。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21。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6 | ****办事处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管理局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0年第9号,****建设部令2011年第9号修正)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建监察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下款罚。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的违法活动行为或者下级相关****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因当保守有关秘密。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签订送达回执。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0年第9号,****建设部令2011年第9号修正)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22。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7 | ****办事处 |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管理局 | 《**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八)损坏、偷盗窨井盖;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的违法活动行为或者下级相关****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因当保守有关秘密。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签订送达回执。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23。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8 | ****办事处 | 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管理局 | 《**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抛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门、****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规定的,由县级以**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的违法活动行为或者下级相关****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因当保守有关秘密。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签订送达回执。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24。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9 | ****办事处 |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管理局 | 《**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的违法活动行为或者下级相关****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因当保守有关秘密。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签订送达回执。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25。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0 | ****办事处 |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管理局 | 《**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由县级以**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的违法活动行为或者下级相关****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因当保守有关秘密。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签订送达回执。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26。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1 | ****办事处 |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管理局 | 《**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由县级以**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的违法活动行为或者下级相关****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因当保守有关秘密。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签订送达回执。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27。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2 | ****办事处 |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管理局 | 《**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由县级以**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的违法活动行为或者下级相关****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因当保守有关秘密。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签订送达回执。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28。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3 | ****办事处 | 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管理局 | 《**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由县级以**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的违法活动行为或者下级相关****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因当保守有关秘密。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签订送达回执。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29。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4 | ****办事处 |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管理局 | 《**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由县级以**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的违法活动行为或者下级相关****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因当保守有关秘密。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签订送达回执。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30。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5 | ****办事处 |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管理局 | 《**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八)擅自占道经营。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相关的违法活动行为或者下级相关****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因当保守有关秘密。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建设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签订送达回执。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的,可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31。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6 | ****办事处 | 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农业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吊销捕捞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不履行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农业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32。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7 | ****办事处 |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农业农村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吊销捕捞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不履行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农业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33。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8 | ****办事处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农业农村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吊销捕捞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不履行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农业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34。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9 | ****办事处 | 对未按规定实行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农业农村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吊销捕捞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发催告书,催告不履行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农业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35。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0 | ****办事处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水务局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4、在涉及水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共性责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36。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1 | ****办事处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水务局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法行为,应即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涉及行政处罚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3、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4、在涉及水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共性责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37。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2 | ****办事处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教体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机关、****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38。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3 | ****办事处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教体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39。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4 | ****办事处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教体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40。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5 | ****办事处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教体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机关、****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41。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6 | ****办事处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教体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部门、****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42。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7 | ****办事处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教体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部门、****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43。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8 | ****办事处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教体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部门、****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44。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9 | ****办事处 | 对娱乐场所在禁止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教体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部门、****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45。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0 | ****办事处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教体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实施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实施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部门、****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46。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1 | ****办事处 |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局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47。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2 | ****办事处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局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滥伐林木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48。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3 | ****办事处 | 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局 | 《**省绿化造林条例》 | 《**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 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同等数目的苗木,可以并处损失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于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人民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六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49。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4 | ****办事处 | 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局 | 《森林防火条例》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 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3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0。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5 | ****办事处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局、**区应急局 | 《森林防火条例》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 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4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1。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6 | ****办事处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局、**区应急局 | 《森林防火条例》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 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5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2。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7 | ****办事处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 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局、**区应急局 | 《森林防火条例》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 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6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3。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8 | ****办事处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局、**区应急局 | 《森林防火条例》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 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7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4。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9 | ****办事处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局、**区应急局 | 《**省森林防火条例》 |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 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8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5。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0 | ****办事处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局、**区应急局 | 《**省森林防火条例》 |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 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9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6。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1 | ****办事处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 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局、**区应急局 | 《**省森林防火条例》 |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 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0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7。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2 | ****办事处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局、**区应急局 | 《**省森林防火条例》 |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 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8。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3 | ****办事处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局、**区应急局 | 《**省森林防火条例》 |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2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 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2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9。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4 | ****办事处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局、**区应急局 | 《**省森林防火条例》 |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2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 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3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60。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5 | ****办事处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局、**区应急局 | 《**省森林防火条例》 |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2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 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4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61。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6 | ****办事处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局、**区应急局 | 《**省森林防火条例》 |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焚烧垃圾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2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 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62。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7 | ****办事处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局、**区应急局 | 《**省森林防火条例》 |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2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2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 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6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63。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8 | ****办事处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 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局、**区应急局 | 《**省森林防火条例》 | 《**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机关负责人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构成犯罪的,****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2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制度,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烂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2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 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7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64。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69 | ****办事处 |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大队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省消防条例》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共场所、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处理场所倾倒、处置、遗弃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使用流动油罐车、加气车在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进行加油、加气作业;不得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有处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内部审批表》,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直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地方性《**省消防条例》****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49。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70 | ****办事处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大队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2021年第5号)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力,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内部审批表》,报行政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直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4.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制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5.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6.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地方性《**省消防条例》****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0。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71 | ****办事处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大队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环节责任:消防救援机构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消防救援机构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消防救援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省消防条例》(补充:2010年9月30日**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补充:根据2012年7月17******部令第119号公布的《**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补充:2009年4月30******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1。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72 | ****办事处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大队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环节责任:消防救援机构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消防救援机构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消防救援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省消防条例》(补充:2010年9月30日**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补充:2009年4月30******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2。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73 | ****办事处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大队 | 《**省消防条例》 | 《**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三)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环节责任:消防救援机构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消防救援机构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消防救援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省消防条例》(补充:2010年9月30日**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补充:2009年4月30******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3。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74 | ****办事处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赋权事项 | ****大队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省消防条例》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前款规定的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或者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中发现或者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 2、调查环节责任:消防救援机构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证件。 3、审查环节责任:消防救援机构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消防救援机构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决定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日内送达。 7、执行环节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省消防条例》(补充:2010年9月30日**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补充:2009年4月30******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4。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办事处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强制类) | |||||||||||||
序号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执法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定事项/赋权事项 | 区级指导部门 | 设定依据 | 执法依据具体条款(具体内容)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01 | ****办事处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 行政强制 | 省基本目录中法定事项 | ****分局 | 《中华人民**国禁毒法》 | 《中华人民**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机关报告。 | 1.受案阶段责任:对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制作有关笔录,请相关人员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部门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机关; 5.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发催告书,仍不履行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结案阶段责任:填写《案卷目录》,装订存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3.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国禁毒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1。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2 | ****办事处 | 对地质灾害险情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省基本目录中法定事项 | ****建设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1.检查责任:督促指导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2.处置责任:接到重大地质灾害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政府和国土**主管部门报告。 3.管理责任:****政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防灾监管或组织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放弃、推诿、拖延、防灾监管或组织措施; 3.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 4.在防灾监管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2.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2。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3 | ****办事处 |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行政强制 | 省基本目录中法定事项 | ****水务局 | 《中华人民**国防汛条例》 | 《中华人民**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1.催告环节责任:在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非法开闸的; 4.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5.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7.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41号)第四十三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3。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4 | ****办事处 | 对饲养动物开展强制免疫 | 行政强制 | 省基本目录中法定事项 | ****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 |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 1.催告阶段责任: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履行处置放射性废物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下发催告通知书; 2.代履行通知阶段责任:下发代履行通知书,并送达决定书; 3.代履行阶段责任:代履行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追缴代履行费用阶段:与代履行到位核算费用,并向被履行到位追缴费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改变需要进行处置对象、条件、方式的或扩大代处置范围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代处置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待处置费用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的、据为己有的或者利用代处置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违法实施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5.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6.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4。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5 | ****办事处 |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省基本目录中法定事项 | 《中华人民**国电力法》 | 《中华人民**国电力法》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 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 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 砍伐。 《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 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政府责令强制 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义务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权利等。 2、决定责任: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执行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律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扩大查封、扣押范围,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9.在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电力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5。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办事处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检查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执法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定事项/赋权事项 | 区级指导部门 | 设定依据 | 执法依据具体条款(具体内容)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01 | ****办事处 | 农村住房建设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基本目录中法定事项 | ****建设局 | 《**省城乡规划条例》 《**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建设厅公告第29号) |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 乡、****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城市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1。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2 | ****办事处 | 防汛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基本目录中法定事项 | ****水务局 | 《中华人民**国防汛条例》 | 《中华人民**国防汛条例》 第十五条 ****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 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国防汛条例》第十七条 ****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 1.检查责任:汛期或汛前定期不定期对行政区域内防汛责任、预案、物资、队伍准备情况,以及动员部署、防洪调度指令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2.处置责任: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防洪检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防汛准备责任、预案措施为落实的不提出整改措施的; 2.对存在防洪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3.不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 4.****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1997年发布,2009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6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2。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3 | ****办事处 |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基本目录中法定事项 | ****水务局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政府应当组****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 ****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 1.检查责任:定期组织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水法》(1988年发布,2002年修订,2009年修正,2016年修正)第六十三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3。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4 | ****办事处 | 对排水设施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基本目录中法定事项 | ****水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道和排水管网,****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 1.制定检查计划,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3.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三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4。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5 | ****办事处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基本目录中法定事项 |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省安全生产条例》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政府****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条 ****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辖区内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检查;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5。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6 | ****办事处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基本目录中法定事项 | ****大队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省消防条例》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 ****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政府、****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 1.检查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2.处置责任:督****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其他责任:应当指导、****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检查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 2.致使发生重特大火灾的; 3.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6。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7 | ****办事处 | 绿化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基本目录中法定事项 | ****管理局 | 《**市城镇绿化条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辖区内单位、居住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 《**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辖区内单位、居住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 1.检查责任: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单位附属绿地规划和建设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3.移送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置的; 2.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单位附属绿地规划和建设情况进行指导、监管,致单位附属绿地规划、建设违反相关法规的; 4.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7。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8 | ****办事处 | 对河道的日常保洁管护和巡查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基本目录中法定事项 | ****水务局 | 《**市河道管理条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河道的日常保洁管护和巡查检查,制止和协助查处污染河道的违法行为,并接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河道的日常保洁管护和巡查检查,制止和协助查处污染河道的违法行为,并接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1.检查责任:定期组织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作出予以限期整改的相应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严重违法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行政相对人执行水法律法规情况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水法》(1988年发布,2002年修订,2009年修正,2016年修正)第六十三条:****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59。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9 | ****办事处 | 烟花爆竹安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基本目录中法定事项 | ****管理局 | 《**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三****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管理部门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设和管理工作。****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 《**市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综合治理工作,加强辖区内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管理部门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设和管理工作。****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 1.检查责任:针对分工对烟花爆竹以营行为进行检查,对投诉、工作移交和网上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作出处罚的或检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无故不履行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职责,或未及时将应移交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相关部门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在检查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办事处****中心、电话号码:(0871)****3170、地址:**市**区渔阳路与**路交叉口以东160米; 2.纪检监察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电话号码:(0871)****2755; 3.信函投诉:****办事处纪检监察室,通讯地址:**市**区大渔街道**关村1号,邮政编码:650560。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区管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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