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整合型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第一标段)改造部分流标公示
招标项目名称 | **县整合型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第一标段)改造部分 | 招标项目编号 | **** |
标段名称 | **县整合型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第一标段)改造部分 | 标段编号 | ****001 |
招标人 | **** | ||
招标联系人 | 黄先生 | 招标联系电话 | 158****7874 |
招标代理机构 | **** | ||
代理联系人 | 王先生 | 代理联系电话 | 158****9988 |
流标类型 | 评标流标 | ||
流标说明 | **县整合型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第一标段)改造部分 流标公示 致:各投标人 **县整合型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第一标段)改造部分项目施工标段于2024年07月26日09:00****交易中心进行了开评标活动。流标原因如下: 招标文件第三章2.1.4施工组织设计第一个评审因素“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的评审标准“……论述安全文明管理体系及保障措施;确定项目危险源,制定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建立有层次的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并明确职责;……”与评审因素“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完全不符合、不相适应,且与第三个评审因素“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的评审标准完全一致,招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二)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本项目属于设定的技术条件与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等。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本项目流标。 招标人:**** 日期:2024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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