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穗规划资源闲处〔2024〕14号
**市****公司:
你公司于2003年经《关于补办征用土地并出让使用权给**市****公司作工业厂房建设用地的批复》(穗花国房地批字〔2003〕118号)批复同意取得位于**工业区、面积25647.75平方米的土地作工业厂房建设用地,原**市******管理局于2003年12月25****公司签订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花国房地出字〔2003〕第118号),并于2006年4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花国用(2006)第721438号)。按照上述出让合同约定,该地块应在2004年6月22日之前动工开发建设。
经查,上述地块至今仍未动工开发建设,我局已向你单位核发《闲置土地认定书》(穗规划**闲认〔2024〕8号),认定上述地块为闲置土地,地块因非企业因素和自身因素交错影响,其中因你单位自身因素影响造成闲置时间超过两年,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 53 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政府****政府批准同意,我局依法无偿收回上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单方撤销用地批复并解除土地出让合同;请你自本处置决定书送达30天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未办理,我局将依规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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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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