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县环审〔2024〕19号
关于对**县农业产业化及生态提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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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由******公司编制完成的《**县农业产业化及生态提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市**县庆祖镇西辛庄北,张**头村东,南邻龙鑫路,东临顺河路,该项目为**项目,项目总投资13416.62万元,占地面积89526m2,项目建成后年产金针菇20000吨。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开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建成后的信息,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投料粉尘和燃烧废气。投料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后引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标准要求及《**市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要求。燃气锅炉上配套安装低氮燃烧+烟气循环装置,燃气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SO2、NOx、颗粒物排放浓度能够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锅炉污水(锅炉排污水+软化处理废水)、蒸汽冷凝水。生活污水经一体化处理设备预处理后,与锅炉污水、蒸汽冷凝水一****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排入水屯沟。污水排放浓度满足《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处理厂收水标准。
3.噪声。通过基础减振、墙体隔音,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3类标准。
4.固废。各种固废应妥善处置,项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菌渣经收集后外售;废包装材料收集后交废品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废树脂经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5.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表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厂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项目建成后,及时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六、本项目自批复日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环境局****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本批复1-4页每张盖有公章)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