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标准厂房(****)地块规划图则(修改) |
建设单位 | **** |
设计单位 | **工****公司 |
建设地点 | **经开区**南路东侧、****侧、**路西侧、****侧 |
基本情况 | 地块位于**经开区**南路东侧、****侧、**路西侧、****侧,****取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用地面积195034.70平方米。地块容积率1.0≤FAR≤2.0、建筑密度D≤40%、绿地率10%≤GAR≤15%、建筑限高H≤24米。 为落实2022年第4次会议纪要精神(金**城高新区组团东南片区 DN01-21-01地块()油站)拟出让事宜内容),本规划依据《**市金**城高新区组团西北片区等六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年5月批准的《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标准厂房(****)总平面图》、2019年6月18号核发的不动产证(湘2019**市不动产权第****882号)以及甲方提供的大地2000坐标系实测地形图等资料进行如下修改: 1、将湖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标准厂房地块调整为1、2、3、4、5五个地块,1、2、3、4四个地块为工业用地。根据控规5号地块由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 2、1号地块已完成建设,根据核算地块的容积率为1.09,建筑密度为53.13%。2号地块已完成建设,根据核算地块的容积率为1.07,建筑密度为51.46%。4号地块已完成建设,根据核算地块的容积率为1.37,建筑密度为15.27%,建筑限高30米。3号块为部分已建,根据原地块规划指标以及、2、4号地块的划分情况,确定地块3号块容积率的上限指标为2.0,建筑密度上限指标为40%,绿地率下限指标为10%,建筑限高上限指标为34米。地块调整后,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没有突破原工业地块出让指标,根据已审批总图建筑高度为34米。5号地块则根据上位规划的要求确定指标。 3、地块调整后,若地块进行改(扩)建、**等建设行为,须符合相关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4、地块划分界线由甲方提供并认可,地块划分后须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共用消防通道、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设施。 5、4号地块作为整个地块的行政及生活配套。地块内行政及生活配套、公共内部交通、景观绿地、停车位及对外交通出入口等设施均须共享。 |
公示期限 | 7个工作日(公示时间8月2日—2日) |
经办科室 | ****园区****中心 |
联系电话 | 0731-****9213 |
附图 |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标准厂房(****)地块规划图则(修改) |
备注 | 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各界人士如有异议,请在公示******局提出书面意见,您的合理意见将作为规划审批的参考依据之一(您的意见或建议恕不一一函复)。 |
******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