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规划审批“豁免”清单
索引号 : ****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城市规划 发文单位: ****
名 称: **县规划审批“豁免”清单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创**完善审批体制机制,切实减负便民,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制定本豁免清单。
一、豁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项目类型
下列项目无需办理规划选址、规划方案技术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政府相关部门、街道、社区主导实施的老旧小区和背街小巷改造整治项目,包括小区综合环境整治、住宅外墙和屋顶整****农贸市场、市政管线、环卫设施等改造提升项目(不含拆除重建)。
****管理部门同意,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和临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车站台(亭)、路灯、路标、路牌、旗杆、隔离护栏、户外配电箱、环网柜、电动自行车换电柜、外卖寄存柜、公共自助售货柜、报刊亭、可移动的半固定式临时献血设施、公共直饮水设施、公益宣传栏(牌)、广告牌、小品雕塑等。
(三)经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广场、街头绿地、小游园范围内建设的游乐休憩、园林景观、小品雕塑、道**梁(涵)、看台、显示屏、宣传栏、户外配电箱、环网柜、球场、停车场及大门、附属管理用房等设施及其安装基座。
****政府相关部门主导实施的河湖水环境整治、防洪排涝、积水点改造、交通拥堵点改造、路面改造等项目(含必备的建、构筑物)及河湖范围内建设的拦水坝、闸门、泵站等工程。
(五)经环保、气象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的小型环保监测、气象探测等设施及其安装基座。
(六)经安全主管部门同意,在满足安全条件情况下,在加油(气)站用地内增设汽车充电设施、一体化洗车设施等。
(七)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小区业委会主导实施,在小区内部增设户外景观水池、游泳池、运动场地、儿童游乐设施、小型雕塑、假山水池、门卫房、道闸、电动车停车棚、停车位(含机械式停车)及充电设施,利用小区现有建筑物架空层、闲置用房等改造为小区公共服务用房、活动场地等。
(八)土地使用权人(实际管理人)在自有建设用地上或利用空闲土地设置****停车场、露天球场、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包含周边围护结构如铁丝网、护栏)、机动车道闸、简**岗等设施及符合道路交通主管部门要求,调整既有或已经规划审批的出入口宽度及位置的。
(九)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附属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市政道路、桥梁的维修、加固工程,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调整的道路综合改造项目。
(十)依托建筑物设置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及用于安装上述设施的构筑物、配套设备。
****停车场****停车场)及其附属的管理用房、停车棚、道闸、监控、计费、充电桩等设施。
(十二)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十三)不拆除、不扩建、不加层的房屋改造、维修加固工程及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太阳能、防高空坠物等设备设施安装、美化设施改造。
(十四)符合政策规定和建筑、消防安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建筑主体结构情况下,利用既有建筑物开展创意文化展示、养老服务、学习培训、休闲运动便民服务以及其他公益性活动的改造项目。
(十五)按照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在自有用地内增设的住宅加装电梯、节能设施、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
(十六)建设项目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及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工程等。
(十七)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变更。
二、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类型
下列项目需要办理规划选址或规划方案技术审查,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手续。
****政府相关部门、街道、社区主导实施的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养老、警务、社区管理、环境卫生、水利设施、休息驿站等小型房屋建筑工程。
(二)**城市道路及给排水、强弱电、燃气、热力等市政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管线工程。
(三)长输油、气、水、电等管道、线路工程以及5G信号塔。
(四)利用空闲土地及城市公共空间建设的临时设施,包含球场、游乐设施等临时体育休闲设施,交警、治安、城管巡查岗亭、便民警务室、献血屋、驿站、环卫用房、公厕等临时公共服务设施,商业盒子、夜市摊点等临时商业经营设施。
三、相关要求
(一)对于以上豁免办理规划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事项,不再单独出具规划审查意见,但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技术规范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设计、建设,满足卫生防疫、生态环保、建筑结构、消防、地质安全要求。项目实施完成后,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可以办理产权登记。
(二)涉及其他权属人利益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取得相关权属人同意,建设、运营中若有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修复、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三)本清单内容不涉及相关税费的减免,相关费用的缴纳仍需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四)县自然**和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放管服”改革要求对豁免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更新。
(五)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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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