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324 环罚决字〔 2024 〕15 号
**市****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省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梁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 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 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 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5 月 31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324 环责改字〔2024〕5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启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4 年 5 月 3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对**市昌华医疗器械有限公 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核,该公司已整改完成。
2024 年 6 月 2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324 环罚告字〔2024〕10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收到**市昌华医疗器械有限 公司递交的陈述申辩书。**市****公司在环境问 题发生后,积极配合,主动整改,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案件符 合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建议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 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 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 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8550, 代入公式: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8550。
参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种情形第二项和第六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适用裁量基准确定处罚金额后,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综合考量,依照本规则(可以)不予处罚、从 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三)从轻处罚情形;6.其他 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的规定,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裁量 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的从轻处罚情形,建议对**市昌华医疗 ****公司从轻处罚,处罚金额减免20%。经集体会议研究 决定,此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对** 市****公司从轻处罚,处罚金额减免 20%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联社银行(开户名称:**县 ****银行;银行账号:xxxxxx;代办银行: ****财政局)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408 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局 403 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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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8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