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采购一级碎石道砟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
1. 采购条件
****集团公司****采购一级碎石道砟采购人为****,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对碎石道砟采购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详见采购公告附件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本次采购供应商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或非法人组织的√制造商√代理商√销售商。
(2)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涉税查询>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供应商须提供产品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21年-2023年),任一年度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具体指标要求应在技术条件中提出。
3.2财务要求。
供应商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三年内(2021年-2023年),****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供应商出具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采购人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3业绩要求
供应商须提供谈判物资近三年内(2021年8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在国内铁路行业£谈判产品 √同类产品£类似产品项目的供货业绩证明,应提供相应物资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物资验收合格证明(须使用单位或部门签认、盖章)等的复印件。
3.4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最近三年内(2021年8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被取消谈判资格且处于处罚期;
(5****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近三年内(2021年8月至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n)查询结果为准);
(8)其他情形:
a.因存在不良行****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的;
b.谈判物****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
c.****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按规定复检合格的除外);
d.****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限制采购活动的。
3.5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谈判。
3.6****集团公布的铁路物资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C、D级的供应商。。
3.2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4. 采购文件的获取
4.1 供应商须为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cn/)注册供应商。新用户请先登录国铁采购平台完成企业用户注册并通过初审。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2024年8月7日 08:00至2024年8月12日 18:00(**时间)登录国铁采购平台(电子采购报价交易平台)下载电子采购文件。
4.2 采购文件每套售价200元,售后不退。缴费时应注明项目名称、编号、包件号,在下载截止时间前未提供有效缴费凭证的,视为未购买采购文件。
5. 报价文件的递交
5.1 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9日 08:00,报价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国铁采购平台 (电子采购报价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报价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报价文件,电子采购报价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同时在国铁采购平台 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
地 址: **省**市桃**中华北大街92号
邮 编: 053000
联 系 人:李永君
电 话: 0318-****285
传 真: /
电子邮件:/
网 址: /
开户银行:建行**铁路支行
账 号: 130********050505333
8.其他
供应商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将****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供应商名单,期限为三年,限制参****集团有限公司的采购活动。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所有合同和协议。
1、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串标、围标或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提供虚假资料从而骗取合同、干扰采购、扰乱供应的。
2、供应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供应假冒伪劣产品,将返修品、残次品、报废品作为新品供应,性质严重的。
3、要求供应商提供供应产品的溯源证据材料,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4、供应商存在其他重大不良行为的。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