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乡村环境卫生整治能力提升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三思一得****公司
地 址:****高新区(**区)迎宾路1297号**航油大厦二层218-A132
被投诉人:
序号 | 被投诉人名称 | 被投诉人地址 |
1 | **乾诚****公司 | ******花园 3 楼 |
相关供应商: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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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代理机构于2024年7月24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7月2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4年7月29日予以受理。本机关受理后,于2024年7月30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该项目招投标文件与前期关于**县乡村环境卫生整治能力提升项目征求意见等相关资料。现已审理终结。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部分技术参数设置不科学不合理,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技术要求、采购需求响应情况****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进行细化、量化,未将作为评审因素的技术指标一一赋予对应的分值,证明材料的要求也不明确,影响投标人正确响应招标文件。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将“明显低于”报价的审查,等同于低于成本价竞标,不合法。
投诉事项4:在本项目中适用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扣除不合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1,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能满足技术参数的有不少三家以上品牌(已知满足该参数的品牌有程力牌、普罗科牌、润知星牌、玉骁珑牌等),不具备倾向性和排他性。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针对投诉事项2,经审查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及供货、售后方案的评分项,均载明了评审标准,已经对评审标准进行量化和细化,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证明材料的要求,不影响投标人正确响应招标文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针对投诉事项3,经查阅****公司要求“****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视为无效投标处理”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投诉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责令被投诉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更正,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针对投诉事项4,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国****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本项目中适用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扣除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2、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我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1、2、4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事项3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投诉部分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责令被投诉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更正,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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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