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乡村**局《关于推进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鄂教财〔2021〕1号)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需严格执行《****办公厅、****办公厅、****保障部办公厅、****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保障厅、****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教发〔2022〕25号)
****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1〕32号)。
二、政策对象
****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等。
****幼儿园****幼儿园****幼儿园。
****幼儿园必须是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幼儿园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规范,并已纳入教****幼儿园。
三、资助标准
一般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元,分学期发放。
四、学生资助对象认定
(一)政策依据
2018年10月30日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保障部、****扶贫办、中国残联印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适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学校在籍在校学生(含幼儿)。
2020年7月14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适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和高校在籍在校学生(含幼儿)。
2020年9月2日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保障局、****事务局、县扶贫办、县残联《关于印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资助对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定为资助对象(国家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经扶贫(乡村**)部门确认的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乡村**)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取消认定资格情形除免学费、免费教科书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3.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4.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5.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四)其他注意事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乡村**部门还要求做好动态调整工作。学校应依据学生异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更新等情况,春季学期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认定。
长阳县在鄂教助〔2020〕1号文件基础上出台了 实施细则 ,各地核查时应执行本地的 实施细则 相关具体规定。
五、资助需具备的条件
(一)学生享受资助须在籍在校。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对象为全日制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就读学生。人籍分离、休学及高中阶段参军、退学的学生不属于享受资助范围,正在办理学籍转移手续视同在籍在校,****学校申请。注册了学籍,但与其****学校学籍重复的学生,只能享受一个学籍所能给予的资助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二)学生资助坚持自愿申请原则。按照国家学生资助政策规定,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由成年学生本****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在实际工作中,如有符合资助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资助的学生,在学校的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已充分到位情况下,对坚持放弃的,经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不发放资助资金,但可视为资助政策已覆盖。
(三)学生资助的责任属学籍地。按照国家学生资助政策规定,学生资助由学生学籍地负责落实,****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对于在县域外就读学生,学生资助实施主体不是户籍地,如果没有享受资助,不是户籍地资助政策未落实。
(四)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核查研判要稳妥慎重。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简称 第七类 )是学生资助中认定难点,核查研判时应稳妥慎重。学生资助应始终践行 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的庄严承诺,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是否影响学生就读作为认定的核心要素,只要学生家庭出现困难,存在返贫致贫风险,就应及时资助帮扶,防止学生因贫辍学失学。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只要认定事实清楚,认定程序规范,符合县级 实施细则 规定,就不违反资助政策。
六、责任主体
****教育局
政策咨询联系人:陈晓陆 咨询电话:071****1365
一、政策依据
春季学期按照《****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鄂财教明电〔2016〕1号)的规定执行。
秋季学期按照《****教育厅****保障厅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策对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学****中学****学校的高中部、年检合格的民办普通高中)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可以享受免学杂费。
三、资助标准
免学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省、市级重点(示范)高中每生每年18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年1260元,****学校。对在经教育部****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标准予以补助;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四、学生资助对象认定
(一)政策依据
2018年10月30日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保障部、****扶贫办、中国残联印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适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学校在籍在校学生(含幼儿)。
2020年7月14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适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和高校在籍在校学生(含幼儿)。
2020年9月2日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保障局、****事务局、县扶贫办、县残联《关于印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资助对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定为资助对象(国家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经扶贫(乡村**)部门确认的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乡村**)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取消认定资格情形除免学费、免费教科书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3.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4.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5.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四)其他注意事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在学校每年秋季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乡村**部门还要求做好动态调整工作。学校应依据学生异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更新等情况,春季学期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认定。
长阳县在鄂教助〔2020〕1号文件基础上出台了 实施细则 ,各地核查时应执行本地的 实施细则 相关具体规定。
五、资助需具备的条件
(一)学生享受资助须在籍在校。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对象为全日制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就读学生。人籍分离、休学及高中阶段参军、退学的学生不属于享受资助范围,正在办理学籍转移手续视同在籍在校,****学校申请。注册了学籍,但与其****学校学籍重复的学生,只能享受一个学籍所能给予的资助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二)学生资助坚持自愿申请原则。按照国家学生资助政策规定,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由成年学生本****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在实际工作中,如有符合资助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资助的学生,在学校的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已充分到位情况下,对坚持放弃的,经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签字确认,不发放资助资金,但可视为资助政策已覆盖。
(三)学生资助的责任属学籍地。按照国家学生资助政策规定,学生资助由学生学籍地负责落实,****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对于在县域外就读学生,学生资助实施主体不是户籍地,如果没有享受资助,不是户籍地资助政策未落实。
(四)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核查研判要稳妥慎重。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简称 第七类 )是学生资助中认定难点,核查研判时应稳妥慎重。学生资助应始终践行 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的庄严承诺,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是否影响学生就读作为认定的核心要素,只要学生家庭出现困难,存在返贫致贫风险,就应及时资助帮扶,防止学生因贫辍学失学。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只要认定事实清楚,认定程序规范,符合县级 实施细则 规定,就不违反资助政策。
六、责任主体
****教育局
政策咨询联系人:林晓青 咨询电话:071****1365
一、政策依据
春季学期按照《****教育厅****保障厅关于印发〈****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8〕1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鄂财教发〔2022〕39号)有关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的规定执行。
秋季学期按照《****教育厅****保障厅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有关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的规定执行。
二、政策对象
****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对应年级在校学生人数的15%确定。春季学期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秋季学期只有**县、**县、**县等3个原连片****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三、资助标准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受助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开支。**省规定每生每年2000元,分学期发放。
四、资助问题分析
2024年大数据比对涉及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项目资助问题线索主要包括1类问题,核查研判时应执行的政策口径如下:
学生享受资助须在籍在校。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对象为全日制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就读学生。人籍分离、休学及高中阶段参军、退学的学生不属于享受资助范围,正在办理学籍转移手续视同在籍在校,****学校申请。注册了学籍,但与其****学校学籍重复的学生,只能享受一个学籍所能给予的资助项目,不得重复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4个学期资助。
五、责任主体
****教育局
政策咨询联系人:何芳艳咨询电话:071****1365
一、政策依据
****民政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3号)
****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市民政〔2019〕39号)
****民政局、****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宜市民政〔2020〕40号)
二、享待对象
享待对象: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救助人数按实际遭遇困难人数确定。
三、享待需具备的条件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其中,其他特殊困难认定情形:因肇****医院救治且暂时无法联络家人的精神障碍患者;途经**境内或在宜旅游,突遇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联络家人的(在景区内发生意外或有明确第三方责任人的除外);****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及支出型贫困家庭。对一年内家庭收入扣减教育、医疗、基本保险金、房租等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的,可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四、享待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确定,一般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2023年标准为:不超过9600元)。
对于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要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额度,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其中,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政府民政****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因灾倒房、突发重大疾病紧急送医、其他突发意外及灾害等急难型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需要紧急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临时救助金额在800元及以下的,****社区)向乡镇(街道)电话备案后以现金方式直接给予小额临时救助。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临时救助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必要时可发放现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方式。临时救助金通过社会化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备注:以家庭名义申请救助的,资金拨付至户****银行账户;以个人名义申请救助的,****银行账户)。
五、享待程序
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通过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申请。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市、****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政府****办事处)、****政府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 先行救助 ,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开展民主评议。
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审核确认程序。申请对象为在册救助对象的,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政策咨询联系人:何理花 咨询电话:159****5480。
一、政策依据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鄂民政发〔2011〕12号)
二、政策对象
孤儿
三、享待需具备的条件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四、享待标准
2023年1月至4月:散居孤儿1400元/月/人,集中供养孤儿2240元/月/人 ;2023年4月至今:散居孤儿1600元/月/人,集中供养孤儿2560元/月/人 。
五、申请流程
(一)申请。孤儿的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委员会,向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孤儿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二)审核。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政府对孤儿相关情况进行查验并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相关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书面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本人社保卡账户。
(五)终止。孤儿因收养、年龄等政策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亲属、村民委员会****人民政府予以审核查验,并上报县民政部门,及时退出。
政策咨询联系人:陈红阳 咨询电话:0717-****559,182****6267。
一、政策依据
****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7号);
(二)《民政部 **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35号);
二、政策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享待需具备的条件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处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赔付条件;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法院宣告失踪;****机关查找不到儿童父母身份信息,被撤销监****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为履行抚养义务。
四、补贴标准
2023年1月至4月:1400元/月/人 ;2023年4月至今:1600元/月/人。
五、申报程序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查验。****政府受理申请后,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的实际情况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再次通过部门信息比对、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四)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申请,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社保卡账户。
(五)终止。对因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查找到失踪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强制措施期满3个月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六、补贴资金发放
县民政部门承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资金发放工作,对资金的发放按月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
政策咨询联系人:陈红阳 咨询电话:0717-****559,182****6267
一、政策依据
****办公室关于印发《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鄂民办发〔2019〕7号)
二、政策对象
享待对象:孤儿
三、享待需具备的条件
年满18周岁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的****学校、****学校、****学校等高****学校****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士研究生。
四、享待标准
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五、享待程序
(一)申请、审核
1.社会散居孤儿:由孤儿向****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对申请及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及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政府于每年 9 月底前向所属受理孤儿助学申请的民政部门提交助学申请人相关核实材料;受理孤儿助学申请的民政部门可通过**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核实孤儿身份以及就学情况。确认为受助对象的,应及时纳入 助学工程 ,按标准发放助学金。
3.助学申请材料包括:**省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项目申请表(原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在校就读证明(原件)、学生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二)发放
1.受理孤儿助学申请的民政部门完成受理、审核、确认工作后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季度将助学金拨****银行卡。
2.孤儿因毕业、退学等原因不再就读的,****政府应及时掌握情况并反馈给受理孤儿助学申请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及时更新录入信息,将其退出 助学工程 。
政策咨询联系人:陈红阳 咨询电话:0717-****559,182****6267
一、政策依据
(一)民政部、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
****办公室、****办公室关于印发《**
县深化殡葬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政策对象
长阳县域内实行遗体火化的居民
三、享待需具备的条件
凭相应证件及材料在殡仪服务机构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免
除相关费用。
四、享待标准
对县域内实行遗体火化的居民,免除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具体为:遗体接运、遗体存放(含冷藏)、火化(一般火化炉)、骨灰寄存。
具体免除标准按照长阳县免除文件执行。
五、享待程序
(一)材料准备
1.免除对象的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2.免除对象的死亡证明(******部门出具)原件;3.丧事承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现场审核办理
由县殡葬服务机构进行现场审查确认,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免除相关费用或者转账,具体减免方式以各县市区殡葬服务机构为准。
政策咨询联系人:杨德敏 咨询电话:151****8558。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保障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鄂劳社文〔2006〕169号)、《****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有关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20〕16号)、《****保障局关于开展领取社保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提示函》。
二、待遇享受条件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的个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5年,可以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被收监执行期间,从判决执行次月起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
三、责任主体
长阳县人社局
政策咨询联系人:高凤琴 咨询电话:0717-****773
一、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二、补贴对象
已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288.00元/月,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申请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提交《**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户口簿本人页、身份证、社保卡、缴费凭证;
****中心审核通过后报人社局审批、财政局备案;
(三)拨付补贴资金到本人社保卡。
五、责任主体
****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联系人:蒋双保联系电话:0717-****054
一、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 号)
二、补贴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288.00元/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申请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提交《**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户口簿本人页、身份证、社保卡、毕业证书、缴费凭证;
****中心审核通过后报人社局审批、财政局备案;
(三)拨付补贴资金到本人社保卡。
五、责任主体
****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联系人:蒋双保联系电话:0717-****054
一、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 2022 年全面推进乡村**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 号)、《****省委 ****政府关于做好 2022 年全面推进乡村**重点工作的意见》(鄂发〔2022〕1 号)、《****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局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3号)、《 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乡村**局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5 号)、《****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脱贫人口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申报工作的函》(长人社函〔2024〕4号)
二、补贴对象
凡是长阳户籍且常住地在长阳的、已认定并录入**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员、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边缘易致贫户、18岁以下16岁及以上的 两后生 (初中毕业、高中毕业后未继续升学的人员),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外出县外省内或省外务工的、男性在16-60周岁、女性在16-55周岁之间(已享受城镇职工退休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国有企业工作人员、2021年至2023年已享受一次性交通补助的人员、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除外),均可且只能享受一次交通补助。
三、补助标准
省外务工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县外省内务工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四、申报流程
(一)个人申报:外出务工人员填写县外务工个人备案表、本人或委托他人填写《务工情况证明》,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资料。如一户有多人外出,每人单独申报。《务工情况证明》由村各组组长、驻村第一书记签字后,报村委会汇总。
(二)村级汇总:村委会根据外出务工享受对象和驻村第一书记签字提供的相关务工信息,经村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后,按省外**外省内两类汇总填报《**县脱贫人口外出务工补助名册》。
(三)公开公示:各村将汇总名单在村公示栏和微信工作群同时公开公示七天(各村请保存公示照片)。
(四)乡镇审核:村公示结束后,将名单****服务中心汇总,****中心汇总后报乡村**办审核签字,乡村**办将《**县脱贫人口外出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汇总审批表》(附件5****政府领导签字。
(五)县级汇总:****中心负责将相关表格和电子文档汇总后报县人社局。
(六)补助发放:县人社局负责发放一次性交通补助。
五、责任主体
(一)各乡镇、村实施政策宣传全覆盖,认真审核外出务工信息,确保补助对象应报尽报、应补尽补。若出现骗领、冒领、误领的,负责追回。
****中心、乡村**办加强统筹、协调、服务,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审核汇总、资料整理等工作。
(三)县人社局应及时组织发放工作,确保补助及时惠及享受对象。
政策咨询联系人:田昊林 联系电话130****2313
一、政策依据
****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25 号)
二、补贴对象
享待对象:企业
三、补贴标准
招用 2023 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以下简称 三类人员 ),签订劳动合同 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业养老保险费1个月(含)以上的企业,符合享待条件。按照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向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四、申请流程
采取 免申即享 经办模式,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
五、责任主体
****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联系人:王玉华 咨询电话:0717-****255
一、政策依据
(一)《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二)《**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政府令第235号)
(三)《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
(四****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8月31 日)
(五)****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生活稳岗位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3 号)
(六)******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失业保险 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55 号)
二、领取对象
(一)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含在不同用人单位的缴费,省内自动合并)。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三、发放标准
当前标准为1620.00元/月,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代缴职工医疗保险。
四、申请流程
(一)线上申领:
**省申领入口:1.**政务服务网 一事联办 专区-失业保险金申领。2.**政务服务网-特色服务(**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手机端申领入口:1.鄂汇办APP,在 一事联办 栏目下,选择 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 服务。2. **人社 微信公众号-办事服务-掌上服务-更多服务-失业人员新增。
小程序申领入口:进入小程序页面(可以在微信、支付宝以及各级政务APP、各银行APP中搜索),点击 电子社保卡 ,首页里面点击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失业保险金申领。
人社部申领入口:1.访问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统一入口,网址是:si.****.cn。2.访问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址是:si.****.cn。
(二)窗口申领:****中心一楼,社保业务窗口。
五、责任主体
****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联系人:王玉华 咨询电话:0717-****255
一、政策依据
(一)《**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长人才〔2012〕2号)
(二)《关于运用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鄂建文〔2015〕61号)
(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16〕15号)
(四)《**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方案(修订)》(长房发〔2017〕21号)
(五)《关于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17〕8号)
(六)《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七)《**县人才引进培养服务暂行办法》(长发〔2021〕25号)
(八)《**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第398号)
二、政策内容
(一)受益对象
公租房保障对象包括**住房困难家庭、在**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在编的各类人才以及县内工作的其他特殊人才对象)等。
(二)政策解读
【公租房】
1.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一)具有**常住户口;(二)在**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三)在**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2.**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一)年满22周岁;(二)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三)在**连续缴纳3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四)在**连续居住3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五)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六)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3.****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一)在**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二)在**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一)具有**常住户口;(二)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三)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土地上唯一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四)放弃购买安置住房。
【人才公寓】
1.人才公租房,是指县域公共租赁住房中定向用于解决我县引进的特殊人才住房问题的周转房。****小组负责制定人才公租房政策,决策和协调重大事项。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入住资格审批工作,并统筹人才公租房其他具体工作。****中心******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入住对象的初审,****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单位申请入住对象的初审。****保障部门负责房源筹集、管理分配以及人才公租房后续运营管理工作。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租住人才公租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在编的各类人才以及县内工作的其他特殊人才对象。(二)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在**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三)负面清单
【公租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自治县**转移所有权房屋的(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重大变故的除外);
(二)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所有权房屋被征收并实行货币补偿的;
(三)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放弃自有房产的;
(四)应纳入民政、社区集中供养的;
(五)其他不宜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情形。
【人才公寓】
承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所承租的人才公租房;拒不退回的,****保障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退回;情节严重的,****组织部门进行全县通报,并责令所在单位督促整改。
(一)调离本县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二)人才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内购房或通过其它方式解决住房的;
(三)无特殊情况连续三个月不居住的;
(四)转租、转借所承租人才公租房或者擅自调换、占用其他人才公租房的;
(五)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六)欠缴租金等相关费用的;
(七)给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造成损失的;
(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九)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出现不宜继续租住的其他情形的;
三、责任主体
****住建局
政策咨询联系人:赵道斌 咨询电话:0717-****902
一、政策依据
(一)《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2021〕10号)
(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应依据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合同(协议)发放给享有承包权、经营权的农户或经营主体。具体为: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财政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财政所备案,作为承包农户的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三)不得享受补贴的情形
1.****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 补 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面积。
三、责任主体
县农业农村局
政策咨询联系人:邓梦雨 咨询电话:150****4618
一、政策依据
****财政厅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鄂农函〔2024〕159号)
二、政策内容
(一)政策类别
免申即享(政策执行部门可直接提供企业名单,或可通过平台企业数据比对分析、自动筛选出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
即申即享(申报条件简单直接、无争议事项)
申报审批(涉及到竞争性分配、需集体决策审批或其他情况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按照《**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鄂财农发〔2021〕18号,简称《实施办法》)要求,进行申报。
(三)申报主体
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社(联合社)、纳入 ****农场名录系统 ****农场、除以上主体外的年出栏500****猪场(含个体工商户),且符合《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
(四)贴息范围、期限
经营主****银行所取得,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改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含技改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的贷款产生的利息在2024年给予贴息)
(五)贴息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农民**社、家庭农场的贷款按照年贴息率2%据实贴息,贴息率不高于经营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
(六)申报要求
1.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关于公布2022年**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鄂农产发〔2023〕1号)、《关于公布2024年度**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鄂农产发〔2024〕1号)为准。
2.按照《****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鄂农函〔2024〕159号),文件要求、按照《**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鄂财农发〔2021〕18号,简称《实施办法》)要求,进行申报。
3.贷款金额保留2位小数,贷款币种为非人民币的要在金额后面备注币种。
4.每笔贷款对应一个贷款起止时间,统一按 202*年*月*日 202*年*月*日 格式。
5.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已给予贴息的贷款在备注中说明贴息率。
6.申报材料统一由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通过 **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平台(https://223.****.32:2020/ nyjyzt) 上报,市、省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通过该平台进行审核。纸质申报材料由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负责存档备查。
(七)申报时间
县、市两级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审核无误后,分别于2024年月15日、5月20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八)兑现时间
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当年申报、当年兑现。
(九)责任主体
县农业农村局
政策咨询联系人:易景波 咨询电话:134****5159
一、政策依据
(一)《****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21〕13号)
(三)《****财政厅关于落实2022-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通知》(鄂农函〔2022〕386号)
(四)《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落实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通知》(鄂农函〔2023〕264号 )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及测算依据
按照**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发放。
(三)补贴发放时间和频次
按次发放。县农机部门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8日内完成全部流程并向财政部门提交补贴资金兑付申请,县财政部门对农机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1日内通过****银行代发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四)补贴申报发放流程
按照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购机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购机发票、****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向县农机部门或通过 **农机补贴APP 申请补贴。
三、责任主体
县农业农村局
政策咨询联系人:朱祥武 咨询电话:171****3125
一、政策依据
《****监局****财政厅****分行****扶贫办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鄂银监发〔2021〕29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政策的通知》(鄂银保监发〔2023〕2号)。
二、政策内容
(一)支持对象。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二)贷款标准。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贷款财政全额贴息,免担保免抵押。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三、申报方式
贷款人申请 承贷银行贷前调查、村 社区 签署意见 ****政府备案 承贷银行汇总,报农业农村局进行信息比对 承贷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贷款。
四、责任主体
县农业农村局
政策咨询联系人:宋美欣 咨询电话:0717-****100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2005〕25号)。
二、申报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二)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
(三)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四)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
注意:现存子女数是夫妇双方所有现存子女数。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离婚时子女依法由另一方抚养的)和合法收养子女(指1992年4月1日前事实收养、1992年4月1日后办收养证)。夫妻生育的子女有生育行为以后死亡的,该子女计入该夫妻现存子女数。
(五)年满60周岁。
三、申报程序
本人申请 村级初核并公示 乡级初审 县级审核确认。
四、享受标准及资金发放
享受标准是每人每年960元。通过**省****一卡通管理平台直达个人账户。
五、责任主体
县卫健局 政策咨询联系人:蔡建会 咨询电话:177****0333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
二、申报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二)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需年满49周岁);
(三)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
注意:(1)把握未违反生育政策,女方49岁前最多只一个子女;(2)把握重组家庭只计算对象本人的子女数。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申报程序
本人申请 村级初核并公示 乡级初审 县级审核确认。
四、享受标准及资金发放
享受标准独生女子女死亡是每人每月890元。独生子女伤残每人每月690元。通过**省****一卡通管理平台直达个人账户。
五、责任主体
县卫健局 政策咨询联系人:蔡建会 咨询电话:177****0333
(简称 三属 抚恤金)
一、政策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政府令第318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3〕41号)。
二、受益范围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三、准入条件
(一)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或者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父母(抚养人)和配偶;
(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来源的子女;
(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
四、抚恤标准
审核确认符合条件之日次月起计发,去世次月停发;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一)烈属(2023年1-7月年抚恤标准36910元,2023年8-12月年抚恤标准39490元);
(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023年1-7月年抚恤标准21850元,2023年8-12月年抚恤标准31410元);
(三)病故军人遗属(2023年1-7月年抚恤标准20550元,2023年8-12月年抚恤标准29280)。
五、责任主体
****事务局
政策咨询联系人:钟伟 咨询电话:189****4390
一、政策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政府令第318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3〕41号)
二、受益范围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的残疾等退役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三、准入条件
1.退伍军人申请补办评残应当提交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2.其他人员申请新办评残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3.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四、伤残抚恤标准
伤残性质、等级不同而不同,具体标准如下:
审核确认符合条件之日次月起计发,去世次月停发;死亡后增发12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五、责任主体
****事务局
政策咨询联系人:钟伟 咨询电话:189****4390
一、救助政策
(一)《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2010年9月1日实施,2019年3月18日修改);
(二)****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防减救办发〔2024〕6号);
(三)《**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6年1月8****政府令第385号,2021年1月25日修正);
(四)《**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建发〔2021〕84号);
****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
****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助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鄂应急发〔2020〕13号);
****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度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鄂应急办〔2022〕7号);
(****委员会等十九家单位《关于印发**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鄂发改社会〔2023〕346号)。
二、救助对象
(一)2024年政策修订前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0〕19号))
(二)2024年政策修订后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后一段时间内,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国防减救办发〔2024〕6号))
三、救助标准
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20元,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90天。
四、救助程序
(一)户报。需救****委员会提****小组或村委会也可代为申请)。
(二)村评。由村民代表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
(三)公示。在行政村范围内公示7日。
(四)乡审。****政府应及时组织力量对本区域需救助对象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
(五)县定。****管理局负责审批救助对象、救助时间、确定救助资金数额。
(六)发放。 一卡通 直达农户。
五、责任主体
县应急局
政策咨询联系人:曾为 咨询电话:150****9710
一、政策依据
(一)《****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5号)
(二)《****乡村**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人人口住院费用结算等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办发〔2022〕57号)
(三)《****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等若干医保政策文件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73号)
(四)《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战略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医保发〔2022〕1号)
二、保障范围
(一)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职工医保不在其保障范围内)。
(二)缴费方式:参保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中已包含大病保险费用,无需额外单独缴费。
三、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标准及流程
(一)报销范围:大病保险通常适用于重大疾病患者,这些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尘肺病、肝炎、肾病、白血病、脑卒中等。
(二)报销比例:大病保险为城乡居民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 50%,报销比例较普通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三) 一站式 结算。
四、责任主体
县医保局
政策咨询联系人:吕志翠 咨询电话:136****4508
一、政策依据
2015年4月,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局、******厅联合印发的《**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15〕1号)。
二、补助对象
完成新一轮退耕还林,并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的退耕农户。
三、补助标准及测算依据
补助标准:补助到户资金标准为1200元/亩,分三次兑现:第一年500元/亩,第三年300元/亩,第五年400元/亩。面积以林业部门现场验收数据为准。
四、补助发放时间及频次
以退耕实施当年为第一年,在第一年、第三年、第五年的12月31日以前完成年度检查验收或复查,并按验收或复查情况兑现当年的政策补助资金。
五、补助发放流程
土****村委会提出退耕意愿或书面申请 林业部门现场核查规划 退****人民政府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农户按照退耕要求种植苗木并停止套种高杆作物 林业部门检查验收或复查 对检查验收或复查情况进行公示 乡镇审核后****林业局 ****财政局申请调拨资金 县林业局通过 一卡通平台 将补助资金发放到退耕农户。
六、责任主体
县林业局
政策咨询联系人:钟品海联系电话:134****0728
一、政策依据
《****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鄂工办〔2020〕26号。
二、补贴条件
(一)帮扶对象。本人户籍在**省内,****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就业的职工;本人户籍虽不在**省内,但在省内单位就业的职工。
(二)帮扶条件。根据职工致困原因和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类别,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实施建档帮扶。
1.深度困难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12个月总收入 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个月 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深度困难职工包括以下情形:(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等因素,导致家庭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2.相对困难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12个月总收入 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个月 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3.意外致困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家庭。计算办法为,(家庭连续12个月总收入 家庭连续12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和家庭意外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12个月 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意外致困职工包括以下情形:(1)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大额救治费用的职工家庭。重大疾病病种,****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以及职工医疗互助病种目录。(3)发生自然灾害或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的职工家庭。(4)其他原因产生临时性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帮扶标准。根据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原因和收支情况,按照生活水平达到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确定发放标准。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度之和;对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个月之和。
三、建档帮扶程序
建立困难职工档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职工申请。****工会组织提交建档申报表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授权书。
(二)入户调查。基层工会应在收到职工书面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职工的家庭困难状况完成入户调查,核实申报资料,确保情况真实。
(三)核对信息。****保障部通过**省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系统,对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对核查发现的疑点问题,****工会核实。
(四)评议公示。基层工会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5天,及时将无异议的申****工会。公示内容包括职工姓名、致困原因、建档类别、监督电话等。
(五)基层建档。基层工会将符合条件和程序的困难职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六)审核备案。基层工会按照层级上报电子和纸质档案,****中心****工会审核、备案。
四、责任主体
****工会
政策咨询联系人:章俊杰 联系电话:0717-****504。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 十四五 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国发〔2021〕10号)、《**省残疾人事业发展 十四五 规划》(鄂政发〔2021〕33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鄂残联函〔2022〕9号)。
二、补贴对象
长阳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的有辅助器具需求残疾人。每年能申请1件(其中双下肢截肢的残疾人可适配双下肢假肢)符合使用年限规定的辅助器具,使用年限未满时不得申请同类型辅助器具(含本办法实施前已适配的辅助器具),选择辅助器具时只能申请对应残疾类别的辅助器具。
****民政局、****事务局等部门惠残辅具项目和工伤保险赔偿的残疾人(包括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和未满16周岁的残疾儿童等),不得再申请《补贴目录》中规定使用年限内的同类型辅助器具。
三、适配流程
(一)申请。残疾人搜索微信小程序 **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平台 注册个人信息,提出辅助器具申请。自行申请困难的****社区)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二)初审。乡镇残联在 服务平台 上收到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
(三)评估。县残联5个工****残联 初审 结果的审批。
(四)选购。残疾人根据 服务平台 的审批结果选购《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
(五)配送。残疾人提交订单3个工作日内,辅助器具供应商根据残疾人所填报的收货地址安排发货。
(六)适配。县残联对需要进行线下评估和适配的残疾人,组织直****服务站或第三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开展辅助器具适配和指导服务。
四、责任主体
县残联
政策咨询联系人:王常青 咨询电话:0717-****092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残联办发〔2018〕5 号)。
二、申报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购买机动轮椅车的下肢残疾人。
三、申报条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且残疾人为下肢残疾人。
四、补贴时间及标准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标准为每辆每年补贴260元,每年的5月31日前,为下一年度拟补贴对象申报截止时间。
五、申报程序
持残疾证复印件、购车凭证(相关证明)、车辆照片、一卡通复印件等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审批登记表》,****残联审核申请材料,将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及机动轮椅****残联进行登记、汇总和审核报批。
六、责任主体
县残联
政策咨询联系人:刘晓春 咨询电话:134****6348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省 阳光家园计划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残联办发〔2018〕21号)。
二、服务形式
主要通过居家托养服务、寄宿托养服务、日间照料服务三种服务形式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开展托养服务,由县残联与各服务机构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各项服务内容、时长及绩效标准,各机构按协议内容全面完成托养服务任务。严禁以直接发放资金方式代替提供服务。
三、补助标准
中央资金按照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省级配套资金按照每人每年750元标准进行补助,两项叠加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250 元的标准补助到承接服务的机构中。
四、执行程序
(一)确定托养服务对象
1.托养机构与各乡镇对接,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进行托养服务调查,并填写《 阳光家园计划 项目残疾人托养服务调查表》。
2.由托养对象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 阳光家园计划 项目残疾人托养服务申请审批表》,村(社区)残协填写证明意见,****残联初审,乡镇残****残联审核。
3.纳入年度托养服务对象,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托养服务协议,协议应明确服务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二)开展托养服务
各服务机构根据签署的协议开展托养服务。服务内容:基本健康服务,整理个人卫生和提供家庭清洁服务,心理疏导服务,指导并协助康复训练服务,送医送药上门服务及其他服务等。
(三)组织验收
县残联组织专班对托养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次数、残疾人满意程度等方面进行检查验收,服务期内开展托养服务检查不少于2次。
五、责任主体
县残联
政策咨询联系人:刘晓春 咨询电话:134****6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