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德县永康镇污水处理工程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县**镇污水处理工程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国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电子监管号:****242024XS****488 | ||||
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县**镇污水处理工程及配套管网工程 | |||
项目代码 | **** | ||||
建设单位名称 | **** | ||||
项目建设依据 | ****建设局关于印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临建发〔2021〕20号) | ||||
用字第 530********0005 号 | |||||
项目拟选位置 | **县**镇送吐村 | ||||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核发此书。 | 拟用地面积 (含各类用地明细) | 拟用地面积1.6912公顷(不涉及占用耕地、其他农用地1.6912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 |||
拟建设规模 | 近期污水处理规模为0.5万立方米/天、远期污水处理规模为1.0万立方米/天。 | ||||
核发机关 日 期 | ****规划局 2024年8月5日 | 附图及附件名称 项目经批准(核准、备案)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获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
遵守事项 一、本书是自然**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法定凭据。 二、未经依法审核同意,本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书所需附图及****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指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附件指建设用地要求。 四、本书自核发起有效期三年,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本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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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自然规划局-杨朝贵 编辑:符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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