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梁超
身份证号:*******************
地址:**省**县姚村乡陈家冲35号
违法事实:**县“城市更新”综合提升一期项目(四标段)EPC(重新招标)项目(项目编号: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该项目于2024年5月15日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6月5日开标,中标单位是****,中标价及合同金额为****7519.35元。2024年6月6日,本机关收到****关于**县“城市更新”综合提升一期项目(四标段)EPC (重新招标)项目中出现两家投标人项目管理组织方案雷同的情况说明,****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两家公司投标文件雷同,涉嫌串通投标。经调查,****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两家公司相互串通投标。你在该项目投标中****集团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主要证据:
证据一:关于**县“城市更新”综合提升一期项目(四标段)EPC (重新招标)项目中出现两家投标人项目管理组织方案雷同****委员会打分情况说明;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
证据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2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书面告知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
你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你处以单位罚款数额(104737.60元)百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5236.88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银行、账号)为:
收款单位:****管理局
开户行:****银行**支行
账号:********************
用途:**县****管理局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4年 8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