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处(2024)4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医院荧光定量PCR仪第二次”(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医院荧光定量PCR仪第二次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50万元
投诉人:**华****公司
地址:甘****园区西岔镇九**街2033号6号楼S006
被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南滨**路5148****广场1号楼2013室
中标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青白石街道青石路471号金城云鼎八栋二十楼2003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7月15日收到的**华****公司对“****医院荧光定量PCR仪第二次”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实时荧光定量PCR系统技术指标参数”的“三、主要技术参数”第2条、第5条、第6条技术参数要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及其生产厂家投诉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明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实时荧光定量PCR系统技术指标参数”的“三、主要技术参数”第6条技术参数要求,无法证明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实时荧光定量PCR系统技术指标参数”的“三、主要技术参数”第2条、第5条技术参数要求,但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实时荧光定量PCR系统技术指标参数”的“三、主要技术参数”第2条、第5条技术参数要求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修正相应分数后,不影响该项目中标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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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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