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公司平坡三五号井改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 ||||
**** | 发布日期2024-08-08 | 文号甘水水保发〔2024〕30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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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的请示》(山新唐矿﹝2024﹞43号)收悉。我厅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了技术评审,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县****公司平坡三、五号井改扩建项目位于**县**南清泉镇,属改扩建类建设生产类项目。**面积13.1509平方公里,其中三号井井田面积3.9361平方公里,五号井井田面积9.2148平方公里,年产30万吨,****煤矿,矿山服务年限13年。由工业场地区、进场道路区、矸石临时堆场区、场外输电线路区、场外供水管线区等组成。建设期主体工程累计占地面积46.18公顷,建设期土石方挖填总量36.01万立方米。建设总投资46555.79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1060.55万元。工程已于2019年8月开工建设,属补报方案,计划2024年9月完工,建设总工期62个月,方案设计水平年确定为2025年。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风沙区三级标准。
(三)(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333公顷,其中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6.18公顷(含原有矿山已扰动面积)。
(四)(四)同意生产期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74%,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83%,林草植被恢复率80%,林草覆盖率9%。
(五)(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六)(六)基本同意矸石堆场设置方案。历史遗留矸石堆场一处,已自然恢复,永久堆存历史遗留矸石6.68万立方米,不再二次扰动;改扩建产生两处矸石堆场,临时堆放建设期掘进矸石18.89万立方米,后期将全部综合利用。请严格按设计落实矸石堆场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安全,确保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七)(七)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总投资为586.46万元,其中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66.96万元(含建设期因已开采原煤3.3万吨计征的补偿费2.31万元)。生产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仍按开采量计征。
三、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一)严格按照水土保持“三同时”要求,落实建设期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做好建设期和生产运行期间煤矸石综合利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做好生产运行期水土流失防治各项工作。
(二)(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做好前期补充监测和进场后水土流失动态监控,****水利厅及**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四)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五)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项目已于2019年8月动工,属“未批先建”项目。你公司要增强守法意识,坚决杜绝再次发生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本许可决定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及时发现问题并跟踪督促落实整改,对存在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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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