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7611**至**(**境)高速公路TJ17标段(**交建)第1批次(1-5号地块)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
时间:2024年08月09日 |
凉自然资函〔2024〕388号 **** 关于G7611**至**(**境)高速公路TJ17标段(**交建)第1批次(1-5号地块)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公司: 你单位申请办理临时用地的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和《******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县长柏镇集体土地2.9684公顷(耕地0.2111公顷)作拌合站,炸药库,临时办公用房,弃土场,工棚,临时使用土地有效期至2026年7月27日止。 二、应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挖砂采石,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三、按照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做好临时用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若因征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一律由你单位负责解决。 四、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后需再继续使用土地,你单位必须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我局提出续期申请,办理临时使用用地续期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我局不再受理。 五、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后不再继续使用土地,你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有关要求及时履行复垦义务,经县级自然**部门验收合格后退回原土地耕作人。 六、项目在施工时,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的建议措施做好相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七、请用地单位取得该批复后,在20个工作日内到******局(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以及勘测定界、土地利用现状照片等材料)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临时用地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 2024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