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工程】关于林埭镇污水零直排建设工程(一期)的变更公告
【小型工程】关于林埭镇污水零直排建设工程(一期)的变更公告
林埭镇污水零直排建设工程(一期)补充公告
本项目投标函中“3.本投标函自递交你方起90天有效期内,全部条款内容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在此有效期内,我方如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贵方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1)撤销投标文件;(2)无正当理由不与你方订立合同;(3)在签订合同时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4)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5)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修改为:“3.本投标函自递交你方起90天有效期内,全部条款内容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在此有效期内,我方如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贵方有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1)撤销投标文件;(2)无正当理由不与你方订立合同;(3)在签订合同时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4)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5)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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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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