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巨陵镇临鄢路南侧、经六路东侧房屋建(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告]
**省**市**县巨陵镇临鄢**侧、经六路东侧房屋建(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交易机构:******公司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基本信息
**省**市**县巨陵镇临鄢**侧、经六路东侧房屋建(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 | ||
**** | 监测编号GR2024HA****165 | |
2856.81 万元 | ||
2024-08-09 | 挂牌截止日期2024-09-06 | |
**省**市**县巨陵镇临鄢**侧、经六路东侧房屋建(构)筑物及土地使用权房屋建(构)筑物: 坐落位置:**省**市**县巨陵镇临鄢**侧、经六路东侧001幢;使用性质:综合楼;房产证号:豫(2024)**县不动产权第****579号建筑面积:4772.14㎡;目前用途:商业服务;建筑结构:框架结构;使用年限:50年已用年限:0.4年。 土地使用权坐落位置:**省**市**县巨陵镇临鄢**侧、经六路东侧;土地证号:豫(2024)**县不动产权第****317号;土地面积:3808㎡;用途:批发零售用地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50年。 具体信息,详见备查文件。 |
资产信息
**省**市**县巨陵镇临鄢**侧、经六路东侧001幢 | 产权证号豫(2024)**县不动产权第****579号 | |
4772.14㎡ | 楼层4层 | |
商业服务 | 土地用途出让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出让终止日期||
否 | 租赁期至||
否 | 是否存在居住权否 | |
转让方信息
**** | ||
****1122MA40F48D44 | 所在地区**省/**市 |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财政局五楼 | 经营规模大型 | |
****公司 | 经济类型国****公司(企业) | |
1500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焦伟超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金融分类||
董事会决议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拍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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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转让方审核 | |||
是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是 | ||
500 万元 | |||
交易机构****交易所初审后)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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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体报名;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2、资产权属变更期间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标的项目所涉及之《资产评估报告》、《转让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所披露内容;(2)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转让标的企业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现状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等 );(3)已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及交易条件之全部内容;(4)已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让转让标的及向转让方提供相关的协助及配合;(5)已充分知晓和理解标的企业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能获得;(6)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7)已自行了解标的企业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2、由于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否 |
赵经理、 吴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0395-****518 0371-****5765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工商联大厦8楼813 |
项目附件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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