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笋沟民宿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标段
补遗文件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1.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条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中:其他”
变更为:“其他:本次投标报价由三部分组成: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1)本项目招标控制价:****0387.42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1287.42元;设计费782200.00元;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586900.00元);(2)标人在投标函报价处仅填报总报价金额(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总报价=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投标人在价格清单部分应填报总报价及分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计费;工程总承包预 备费(暂列金额))报价,总报价及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报价均不允许分别超过其最高限价,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报价须与招标文件一致,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3)本次投标报价中设计费报价作为结算金额;**费的投标报价作为下浮比例计算依据,不以**费的投标报价作为结算依据。(5)发包人可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对总价进行调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暂定签约合同价(其中:设计费为固定金额),项目结算时,设计费:以中标价中的设计费报价办理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标人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其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报送发包人认可的第三方造价****政府****中心评审,财评审定的预算价按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的下浮率同比例下浮后作为签约合同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参与下浮),经财评审核后的施工图纸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同时承包人不能以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以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包括及不限于范围、质量标准、功能要求等理由和借口突破中标价。最终结算价以相关审计单位结算审计审定金额为准。”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2.合同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变更为:“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发包人可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对总价进行调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暂定签约合同价(其中:设计费为固定金额),项目结算时,设计费:以中标价中的设计费报价办理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标人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其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报送发包人认可的第三方造价****政府****中心评审,财评审定的预算价按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的下浮率同比例下浮后作为签约合同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参与下浮),经财评审核后的施工图纸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同时承包人不能以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以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包括及不限于范围、质量标准、功能要求等理由和借口突破中标价。最终结算价以相关审计单位结算审计审定金额为准。”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变更为:“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发包人可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对总价进行调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暂定签约合同价(其中:设计费为固定金额),项目结算时,设计费:以中标价中的设计费报价办理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标人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其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报送发包人认可的第三方造价****政府****中心评审,财评审定的预算价按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的下浮率同比例下浮后作为签约合同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参与下浮),经财评审核后的施工图纸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同时承包人不能以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以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包括及不限于范围、质量标准、功能要求等理由和借口突破中标价。最终结算价以相关审计单位结算审计审定金额为准。”
4.投标截止变更为:2024年08月27日 09时30 分
5.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盖章)
时间:2024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