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11号)、《****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西政办发〔2009〕86号)、《****州委 ****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西发〔2018〕20号)、《西双版纳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西农发〔2023〕38号)等要求,结合**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委员会(村改居)、村民小组以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成立的乡(镇)级、村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
第三条 村集体“三资”是指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劵等其他货币资金。
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和社会捐赠等途径形成的资产;依法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村集体**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域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其他自然**。
第四条 乡(镇)设立农村集体“三资”****办公室(****办公室),代理村集体财务会计核算和资金、资产、**管理。****办公室在坚持村民依法自治、民主管理,坚持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变的前提下开展代理工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挪用、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没收,不得用集体资产**为任何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
第二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五条 ****办公室应安排专门的办公场地,配备专门的办公设备,设置专职专岗的代理会计、代理出纳至少2名以上财务人员,设1名资金审核主管(可兼职),村组较多、资金量大和经济往来业务多较多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代理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代理出纳、资金审核之间不得互相兼职,实行账款分管。代理会计承担村组的会计核算工作;代理出纳承担村组的资金收付业务;资金审核主管承担审核村组的资金收付以及会计核算业务。村集体各设1名报账员,由村集体民主选举产生,报账员承担村组的财务****办公室报账结算等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不得透支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挪用、拆借、侵占集体资金,不得用集体资金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抵押,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损害村集体利益。若出现上述情况,财务人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办公室财务人员、村集体报账员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廉洁奉公;严格坚持原则,做好本职工作,严禁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敢于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查阅账面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财务情况。
第八条 ****办公室的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调换和****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方可变动。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办理交接工作,梳理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交接工作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代理会计、出纳工作(含三资系统管理操作方法)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之前,财务人员不得离职。财务人员****农业农村局****管理站备案。
第九条 ****办公室财务人员有权参与农村集体各项财务计划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农村集体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要求立即停止和纠正,若制止和纠正无效,应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否则,财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办公室的财务人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培训。****政府、县农业****人民政府对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财务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十一条 ****办公室的财务人员和村集体报账员履行各自岗位职责,做好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程序,接受村集体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询问和质询,并答惑释疑,对村集体“三资”状况按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代理会计岗位职责
(一)代理会计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要分村、组设立总账、明细账、资产台账、**台账、债权债务登记簿、有价证券登记簿、承包合同管理登记簿等。
(二)按照规定审核村集体的原始凭证,对符合规定的票据及时编制记账凭证,进行财务处理,对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有权拒绝,坚决不予入账。
(三)指导村集体报账员做好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账目,登记资产、**、债权债务、有价证券、承包合同管理等登记簿和年终资产**清查工作。
(四)坚持按月或按季度向村集体通报财务活动,****银行存款收支明细公开表,交村集体进行公开。月末核对村集体账目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五)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月末或季度末编制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年度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财务会计报告,由村集体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后,按有关规定上报、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
(六)年末,代理会计和代理出纳应分别将村集体的总账、明细账、资产**台账、债权债务登记簿、有价证券登记簿、承包合同管理登记簿以及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资料,连同所有的报账资料、会计凭证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七)做好村集体年度预算决算的编制及其他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代理出纳岗位职责
(一)代理出纳要分村、组设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序时核算,每月定期与代理会计、村****银行核对账目,保证账账、账款、账实、账表相符;年末将村、****银行存款利息分别核算计入各村、组明细账。
(二)负责****银行各类票据,负责村集体收付票据的使用、登记、核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协助代理会计审核村集体的原始凭证,审查收支凭证有无涂改,金额大小是否一致,签章是否真实。对于不真实、不合法、违反财务制度的凭证有权拒绝付款。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要及时录入系统,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及时移交代理会计做账务处理。
(四)指导村集体报账员做好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账目,登记资产、**、债权、债务、有价证券、承包合同管理等登记簿和年终资产**清查工作。
(五)协助做好其他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 村集体报账员职责
(一)报账员承担村集体的财务收支及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审核,****委员会****小组)审核签字、村集体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按月或按季向代理出纳报账结算,报账后与代理出纳核对结存余额,保证账账、账款相符。按要求设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序时记录日常收支业务。建立资产、**、债权、债务、有价证券、承包合同等登记簿,月末与代理会计核对台账。保管好库存现金,办理村集体备用金领取与核销。****办公室退回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3-5个工作日内将各项****办公室专户存储,严禁私设**库、坐收坐支、账外设账,逃避监督,确保会计核算完整、真实、规范。
(二)负责村集体债权债务的管理,对发生的每一笔债权债务进行逐笔逐项登记,严格控制新的不良债务发生。
(三)负责村集体资产**清查、增减变动登记和保管工作,年终向****办公室代理会计报送资产**清册。
(四)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负责财务收支公开和意见反馈收集工作。
(六)配合上级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反映农村集体财务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与村集体报账员业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购建。村集体固定资产包括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或生产服务的各种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办公楼、办公设备、活动设施等。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购建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集体资产,不得用集体资产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
第十七条 货币资金管理。村集体须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
(一)库存现金管理
库存现金是指存放于村集体由报账员保管的库存现金。
1.库存现金支出使用范围。村集体各项支出原****银行转账结算,鉴于农村条件受限,结算起点在1000元(含)以下的零星支出可适当使用现金支付,可用现金支付的项目主要包括向个人购买农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2.限额使用现金。严格控制使用现金量,每年现金支付额不得超过年总支付额的1%。
3.村集体应按规定办理现金收取业务。村集体收取各项收入原****银行转账结算,特殊情况下收取现金****银行****办公室登记入账,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3-5****银行****办公室登记入账,****银行****办公室登记入账的现金,不得直接用于支付,即:不得“坐收坐支”;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将村集体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设置“**库”等,确保现金的安全与完整。
****银行存款管理
银行存款****银行的货币资金。
1.****银行存款账户。****办公室在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专用于村集体资金存储,村集****银行存款账户或以个人名义为集体开立账户储存村集体资金。
2.账户的管理。****办公室****银行****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储存村集体以外的资金。
3.****办公室****银行、村集体报账员核对账目。
4.为确保代理村集体资**全,****银行****办公室公章、办****办公室财务人员私章,双印鉴(印章)齐全,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十八条 资产**经营管理
(一)村集体资产**以承包、租赁、入股、投资、出售、报废等进行处置时,要遵循民主决策、公开透明、成员受益原则,严格执行“一事一议” “四议两公开”程序,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或村民(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处置集体资产**。
(二)村集体依法自主决定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入股、联合投资等方式经营。经营收入归集体所有,****办公室登记入账核算,不准设账外账。
(三)村集体直接经营的,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村民(成员)公开。
(四)以发包、出租方式经营的,采取公开竞价或招投标方式进行,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名称、地理位置、数量、用途,承包(租赁)的价格、期限、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等,并向村民(成员)公示。
(五)以资产**或资金入股方式经营的,村集体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清晰明确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
(六)以公开竞价方式承包村集体资产**的,承包费由竞
价确定,出价最高者为最终承租人;以招投标方式承包村集体资产**的,承包费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村集体的公开竞价、公开招投标工作。
(七)公开竞价公告、招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签订的经济合同等相****办公室备案并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八)村集体资产变卖和报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办公室备案及账务处理。凡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村集体和承包者应依法保护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等生产资料,使其充分发挥效益;根据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自然**。
****办公室、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等组织要定期对集体资产**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资 源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十一)承包、租赁、出让纠纷案件,****小组、村民委员会、****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承包合同管理
(一)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须通过“一事一议”、“四议两公开”机制实施,****办公室备案。
(二)签订合同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弄虚作假;禁止村集体负责人仗权垄断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禁止签订人情承包合同,低价租赁和出让集体资产**,损害集体经济利益;禁止随意变更和解除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租赁与出让协议。
(三)承包期。按照《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各类合同签订的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
其它集体资产承包(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四)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每年的承包费(租金)应避免一次性定价,原则上以1至5年为周期,根据周边市场价格进行协商调整;承包费(租金)原则上一年一交,确保年年有收益。相关内容须在合同内明确表述。
(五)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纳入档案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专盒、专柜存放。合同管理人员需要及时收集、整理、登记、归档管理合同资料,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村集体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时,必须在5天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
****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村集体的承包(租赁)合同进行指导、监督与备案。
第二十条 资产**清查
(一)村集体应当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权属,登记资产**台账,落实管护责任。
(二)村集体至少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相符。清查结果向全体村民(成员)张榜公布。
(三)对损坏、丢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应追究相关当事人赔偿责任。
(四)资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或盘亏,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五)村集体资产清查移交。由财政资金投入到村集体形成的资产须及时办理资产移交,资产清查中发现尚未移交到村集体的资产应当完善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处置、借入资金、利息、其他收入和各种代收款项、征用土地补偿费收入、村办企业上缴收入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收取各项收入时按照货币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各部门扶持村集体资金、物资,****银行****办公室村账专户,接受有发票的物资时,按发票金额入账;接受无发票的物资时,按评估价或参照同类物资的市场价入账。
第二十四条 缴存各项收入时,村集体报账员应向代理会计提供收入款项相关的资料依据,如会议记录、承包或租赁合同、上级拨款相关文件等。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应定期核查村集体经济往来账目,****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财务支出与开支审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的各项支出应做到民主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支出实行报账制。每月由村集体报账员根据实际****办公室按制度进行报账。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业务原****银行转账方式结算。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特殊情况下需用现金支付的按照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报销时须提供相关支付依据(如支付截图)、支出清单、相关票据。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资金开支实行限额审批制度,先审批后开支。
审批权限及流程为:村集体发生支出业务时,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一次性支出金额0.5万元以下的,经办人(报账员)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支出事由并签字,证明人签字,****委员会主任或监事长(****小组组长)审核签“情况属实”盖公章,村主任或理事长(组长)审批“同意支付XX元”;一次性支出金额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1万元以下的,须由村集体(理事会)班子、监督委员会(****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附参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一次性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按照“一事一议”、“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执行。一次性支出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除以上手续外须提交乡(镇)党委会讨论批****小组****村委会审核,再报乡(镇)党委会讨论批准)。村集体****办公室报账时须提供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图片等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支付各类资金时经手人(报账员)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严禁白条抵库,特殊情况时,可使用代开发票,并附上相关支付凭据或清单。支出应实报实销,不允许挂账。票据必须印章齐全,手续完备。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做到“五有”,即:有事由、有经办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委员会****小组组长签章。手续不齐全、不合理的开支,报账员应坚持原则拒绝付款,代理会计与代理出纳严格审核把关,拒绝支付及入账。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审批人必须认真审核单据,符合开支的写明审批意见和审批日期并签名盖章。重大项目支出,应按照“一事一议” 、“四议两公开”程序实施。
第三十二条 严禁违规支出。村集体应本着“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资金。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请客、送礼、支付各类节日或活动赞助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逢会必吃、逢事必吃、逢节必吃、长期挂账吃喝等违规吃喝;严禁乱发干部补助,发放村、组干部补助应在上级相关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政府审核后执行。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债权债务台账,由报账员负责登记管理。按月对债权债务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情况,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强化债权债务管理,及时清收债权,逐步化解债务,村集体要制定具体的清收办法和措施,加大化解村、组债务的力度。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实行以收定支,规范预算,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和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严禁村干部、村民以个人名义为集体借债不入账的行为。如确需举债,由村集体提出,以“一事一议” 、“四议两公开”方式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政府审核后才能产生。否则谁举债谁负责。
严禁长期挂账行为。****饭店、超市等消费场所长期挂账不良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严格把控村集体资金借出。严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其他经济组织及村外个人。本村村民因病、因上学等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村集体应通过“一事一议”、“四议两公开”程序,借款时必须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人姓名、金额、用途、期限、还款方式、利息等内容。
第七章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环保、绿化、美化、亮化及水利工程等。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民主议事程序、预决算、招投标、报批制度,切实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七条 要编制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工程预算。项目建设计划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投资概算、建设方式、资金来源和工程效益等。拟定的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工程预算应当履行民主公开程序。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60万元以下的可以由村集体以三方询价的方式,经“一事一议”、“四议两公开”等民主程序确定工程建设单位;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工程建设单位,****政府负责参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村集体开展公开招投标工作。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必须与工程建设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及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组织项目验收,同时将工程项目建设及决算等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条 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支付款项时,将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图片、工程合同、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材料、项目中标书、预算、决算、验收单、验收报告、项目建设图片等相关材料****办公室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支付工****办公室通过银行转入项目施工单位指定对公账户,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八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村集体要大力推进民主理财制度,****委员会****小组),监督****小组)须经村集体民主选举产生,一般设1-3人。要求成员具备以下条件:在群众中有**、坚持原则、文化素质较高、工作认真负责、熟悉财务管理知识。
第四十三条 监督****小组职能:参与财务收支计划,基本建设计划,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审核财务收支账目,否定不合理开支,**开展投资计划,其他较大的财务事项的监督执行。
第四十四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及其他群众关心的财务事项。
第四十五条 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等应张榜公示。
第四十六条 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委员会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代理会计、****委员会****小组长)签字后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财务收支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村,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四十八条 财务公开应设置意见箱,及时收集村民(成员)意见。村民(成员)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村委****小组长)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委员会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解答,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四十九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村集体财务公开,应主要以填写财务公开栏的形式张榜公布。财务公开栏应张贴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另外,还可通过微信群、村民会议等形式公开。
第五十条 年终,村集体报账员应将财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五十一条 ****办公室、村集体按《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票据登记制度,建立票据登记簿,登记票据领购、使用、核销情况。票据填写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能涂改、撕毁等。
第五十二条 ****办公室、村集体使用向财政部门申请领取的《**省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用于农村集体取得的非经营性收入和代收款项。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建立乡(镇)、村、****档案室,乡(镇)做到一村一柜,村(组)级做到一村(组)一室,有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执行《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公室代管的村集体财务会计档案,达3年后,可移交村集体自行保管。
第五十四条 各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票据及其它账务资料,根据村集体业务量大小按月(或按季度或按半年或按年度)整理装订归档。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各种合同、台账、**登记簿、集体成员各种名册、会议记录、影像等各项工作过程中的资料,按照各类档案管理办法分类整理立卷,造册归档。
第五十六条 档案要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潮等工作,做到存放有序,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十七条 严格档案查阅制度,建立档案查阅登记簿。需要查阅时,需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于现场查阅、复制,不得涂改、转借或带到异地使用。
第五十八条 档案人员变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各执一份,由村集体存档一份。
第十一章 账务预决算
第五十九条 村集体实行收支预算管理。村集体年初应当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按照预算方案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由村集体提出调整方案并附详细说明。预算方案和调整方****委员会****小组)审核后提交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讨论通过后的预算方案或调整方案应张榜公布,****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条 村集体要根据“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出财务收支计划,编制财务预算。村集体的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第六十一条 年终,****办公室根据实际收支情况,**村集体编制详细收支综合决算,并将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十二条 县级相关部门职责
****农业农村局负责对“三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对乡(镇)、村集体业务指导和培训,负责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赋码登记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财政局负责对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进行指导和培训,负****银行账户开户工作,负责保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运行所需经费。
****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妇联、******局、****草原局、县水务局、****体育局、****旅游局等部门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配合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乡(镇)职责
(一)乡(镇)对村集体“三资”管理负主体责任。
(二)制定乡(镇)“三资”管理办法,促进村集体“三资”规范化、常规化管理。
(三)负责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村集体资产**的评估、流转、处置。
(五)负责组织村集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
(六)宣传和贯彻执行《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组织村、组干部、民主理财人员日常业务指导和培训。
(七)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财务清查和审计,并及****纪委、审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
第六十四条 村集体职责
(一)村集体是“三资”管理的主体,负责管好用好集体“三资”,贯彻落实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确保“三资”保值增值,提高“三资”的利用效率,进一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组织选举产生村集体组长、报账员。
(三)****委员会****小组)成员,落实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职能。
(四)按照“一事一议” 、“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实施村集体重大事项。
第六十五条 ****委员会 ****小组)职责
(一)列席村集体涉及集体“三资”管理重大事项的会议,参与并监督集体“三资”的使用及管理。
(二)检查、审核村集体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监督检查财务公开情况,对每笔收支账目在入账**行审核、监督,对承包、资产租赁等资产**处置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行有效监督。
(三)接受本村村民合理要求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听取和收集村民反映的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重要情况,向群众做好解释或答复工作。
(四)对村集体“三资”的使用、经营和管理,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定期向党群议事会报告对本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方面的监督工作。
(五)协助配合上级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第十三章 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参与重大问题的审计。****政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十七条 审计工作要坚持审计前有方案、有通知,审计中有记录,审计后有报告、有结论、有意见。审计结果要向村民(成员)公示。审计完成后形成审计档案。
第六十八条 审计时间相关规定
(一)乡(镇)对村集体财务收支日常审计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应对其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三)其他专项审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安排。
第六十九条 被审计的村、组干部及其村级组织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阻挠、抗拒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转移、隐匿集体资产和违法取得的资产的;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政府****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经教育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二)向乡(镇)提出停职检查的建议;
(三)向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提出罢免的处理建议;
(四)属于党员的,****机关提出给予党纪处分的建议;
(五)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机关;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机关。
(一)隐匿集体经济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库”、坐收坐支、截留、挪用公款、非出纳人员经管现金的;
(二)违反现金支出审批权限以及财务支出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擅自进行招投标或大额资产购置、大宗物资采购及大额举债的;
(四)擅自借贷、变更与处置集体资产的(包括擅自借贷集体资金、资产;擅自用集体资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擅自减
免各项收入、应收款项以及擅自处置各类物资、固定资产等);
(五)未经评估,发包、出租、出让集体资产、**或评估过程中被评估单位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
(六)集体资产、**参股、**经营、发包、出租、出让未签订合同或合同内容签订不规范的;
(七)违反土地补偿和拆迁补偿款管理使用规定的;
(八)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资产、**的;
(九)任期内,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三资”管理制度执行不力,造成经济损失,导致群众性上访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一)对同一和同类项目分解开支,以扩大审批权限的;
(十二)报账不及时,不提供完整的收支明细或档案管理不善,造成资料不全、丢失、毁损的;
****办公室透支村、组代管资金的;
(十四)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在依据本办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村集体“三资”管理不规范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中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未尽事宜,由各乡(镇)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在本乡(镇)制定的“三资”管理办法中结合实际补充完善。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腊党办〔2018〕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