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区行政审批局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公示
无 | 信息分类:其他 | |
****审批局 | 有 效 性有效 | |
****审批局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公示 |
发布时间:2024-08-09 16:49
****审批局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公示 | |||||||
序号 | 审批文号 | 审批依据 | 批准时间 | 申请单位 | 项目信息 | 项目地址 | 夜间施工时段 |
1 | 洪审批字202****9335 | 1.《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在施工之日前公告附近居民。” 2.《**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未经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024.****.09 | **** | **居住项目(**村**村改造K5地块开发项目) | **区**村 | 2024年08月11日22时-2024年08月13日06时 |
2 | 洪审批字202****9336 | 1.《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在施工之日前公告附近居民。” 2.《**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未经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024.****.09 | ******公司 | ****基地 | **区书城路西侧,柳园路与治维路交叉口东南角 | 2024年08月12日22时-2024年08月13日06时 |
3 | 洪审批字202****9337 | 1.《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在施工之日前公告附近居民。” 2.《**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未经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024.****.09 | **市葛店建筑****公司 | **居住、公园绿地项目(湖工****汽配厂宿舍地块)B地块 | **区洪达巷南侧,工大路以西 | 2024年08月12日22时-2024年08月13日06时 |
4 | 洪审批字202****9338 | 1.《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在施工之日前公告附近居民。” 2.《**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未经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024.****.09 | **市葛店建筑****公司 | **居住、公园绿地项目(湖工****汽配厂宿舍地块)B地块 | **区洪达巷南侧,工大路以西 | 2024年08月10日22时-2024年08月11日06时 |
5 | 洪审批字202****9339 | 1.《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在施工之日前公告附近居民。” 2.《**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未经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024.****.09 | ******公司 | **居住、公园绿地项目(大华公园城市)二期1标段 | **区通用大道、杨林二路、青菱河路、15米公共通道围合区域 | 2024年08月11日22时-2024年08月12日06时 |
6 | 洪审批字202****9340 | 1.《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在施工之日前公告附近居民。” 2.《**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未经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024.****.09 | ****集团****公司 | **居住、小学、公园绿地项目(F地块) | **区雄楚大街以南,南**路以北,楚平路以西 | 2024年08月10日22时-2024年08月12日06时 |
7 | 洪审批字202****9341 | 1.《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在施工之日前公告附近居民。” 2.《**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未经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024.****.09 | 中建三局第一****公司 | **居住、商务、商业及公共绿地项目(杨春湖启动C01地块) | **区霞光路、杨春湖路、和谐路和黄鹤路围合处 | 2024年08月11日22时-2024年08月13日06时 |
8 | 洪审批字202****9342 | 1.《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在施工之日前公告附近居民。” 2.《**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未经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024.****.09 | **市****公司 | **居住项目(当代﹒**壹品)地块二项目二标段 | **市**区南**岸,卓刀泉南路以西 | 2024年08月13日22时-2024年08月15日06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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