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批准,我局决****中心市区统管区2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宗地概况及相关要求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等要求
编号 | 地块位置 | 土地面积 | 土地用途 及出让年限 | 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 供地条件 | 出让 方式 | 起始价 | 竞买 保证金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高度 | 绿地率 | ||||||||
丰2022-11-1号地块 | **区**组团,北临商业地块,西至泉宁路,**泉南路,南侧为**街 | 49559.5平方米(约合74.34亩) | 居住—城镇住宅(二类城镇住宅)、城镇社区服务设施70年 | 20%以下 | 2.9以下 | 100米以下 | 30%以上 | 现状 | 拍卖 | 158200万元 | 32000万元 |
丰2022-11-2号地块 | **区**组团,北临**街,西至泉宁路,**府西路,南侧为住宅地块 | 67792.18平方米(约合101.69亩) | 商业服务业—商业(零售商业、旅馆)、商务金融40年 | 50%以下 | 3.1以下 | 150米以下 | 10%以上 | 现状 | 拍卖 | 108400万元 | 22000万元 |
(二)相关要求说明
1.丰2022-11-1号地块竞买申请人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2.丰2022-11-1号地块竞得人须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管理服务用房、****服务站、****服务站等设施[具体规划要求详见《****关于下达2024-33-2号储备用地规划条件的通知》(泉资规〔2024〕195号)],且上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置在交通便利、方便群众使用的地方,与项目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否则住建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证,建成后无偿将产权、****政府指定的有权机构。
3.丰2022-11-1号地块东侧规划建设有1所幼儿园和1所小学,其****实验小学**校区,幼儿园****幼儿园**园区。周边1000米范围内已有1所市直完中。****学区划分需待当年度片区摸底生源数,****学校投用情况后确定,****幼儿园、****初中招生政策为准。
4.丰2022-11-1号地块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书中承诺,如竞得地块,在项目建设达到预售条件时,同意该项目商****政府调控。该地块商品住宅部分最高销售均价为23000元/平方米(毛坯)。
5.丰2022-11-1号地块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时,优先安排10%的房源套数作为高层次人才房源,10%的房源套数作为中央活力区政策的配套房源。认筹总人数若未超过剩余房源套数的120%,则由开发企业自行销售;认筹总人数若超过剩余房源套数的120%,则采取公正摇号销售。
6.丰2022-11-1号地块的可销售房源应全部按程序办理预(现)售手续并向社会销售。严禁采取“以房抵债”、股东或特定全体垄断房源、办理自有产权等方式逃避公开销售,否则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
7.丰2022-11-1号地块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竞买保证金,以及如竞得该地块,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均属于自有资金且不属于股东违规提供的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融资便利,不是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不是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不是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不是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事项的承诺书及《商品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成交价款来源情况申报表》,并主动配合出让人及组织方进行资金审查。若竞买人资金来源未通过审查的,同意出让人或组织方取消竞买资格,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竞买人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并解除,已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不予退还。
8.丰2022-11-1号、丰2022-11-2号地块由非**市**区的法人竞得的,须在**市****公司,所有税收应在当地缴纳。
9.丰2022-11-1号地块可按照《****中心**开展立体生态住宅试点实施方案(试行)》要求作为立体生态住宅项目。
10.按照《****办公室关于印发**市2023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3〕11号)要求,丰2022-11-1号地块充电桩车位配建比例不低于50%。按照《****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泉建规〔2023〕3号)要求,严格落实**住宅小区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含低压电缆、电缆分支箱、计量表箱)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求。
11.按照《****建设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通知》(泉建规〔2022〕3号)要求,丰2022-11-1号地块的装配式建筑应占**建筑面积40%以上。
12.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若干意见(2018—2025年)的通知》(泉政文〔2018〕87号)要求,丰2022-11-1号地块的建筑单体质量要求达到**市优质工程及以上。
13.按照《****办公室转发****建设局 ****关于加强**商品住宅及商办类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75号)要求,丰2022-11-1号地块开发建设应符合《**商品住宅建设品质提升事项》。
14.丰2022-11-2号地块中商业建筑不可分割销售,楼面地价为5800元/平方米;****酒店不可分割销售,楼面地价2500元/平方米;高档办公写字楼可分割销售,楼面地价5668.29元/平方米。最终成交地价若高于起拍总价,地价溢价部分计入可分割销售办公部分地价。
二、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竞买申请人条件的,除欠缴土地出让金者、已在本市取得合法土地未按规定开发建设者,列入**省恶意逃废债务失信行为人“黑名单”的企业、**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竞买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竞买保证金,同时提交竞买保证金属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股东借款、民间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拍卖方式出让,不设保留价。丰2022-11-1号、丰2022-11-2号地块以搭配方式出让,土地竞买人须同时申请竞买上述两宗地块,不单独接受上述任意一宗土地的竞买申请,上述两宗地块拍卖时同时叫价,最终由总出价最高者一并竞得上述两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为****,具体工作由我****交易中心承办,****中心具体负责竞买申请人的报名、资格审查、组织现场竞价及竞得人的确认。拍卖出让过程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四、报名与实地踏勘
(一)拍卖地块的有关文件,可于2024年7月18日至8月5日(工作日)到**市**区海星街100号**大厦A****中心4楼450室购买索取,电话:0595-****9025。
(二)竞买人须在2024年8月5日17时前(工作日)携带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已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凭证及其他相关要求材料等,到**市**区海星街100号**大厦A****中心4楼450室办理报名手续。电话:0595-****9025。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5日17时****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收到款项的时间为准)。
经审查,竞买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中心有限公司将在报名结束后确认其竞买资格,发给《竞买资格确认书》。
(三)拍卖地块踏勘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至7月23日。需由我局派员陪同实地踏勘的,请提前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595-****9012。
五、拍卖时间与地点
拍卖时间:2024年8月6日9:00。
拍卖地点:****中心(**大厦)A幢442室(地址:**市**区海星街100号)。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上述地块竞得人自竞得之日起30日内应缴交成交价总额50%的成交价款(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丰2022-11-1号地块余款自竞得之日起12个月内交清,丰2022-11-2号地块余款自竞得之日起5个月内交清。
竞得人应当按时支付成交价款,不能按时支付成交价款的,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缴后仍未支付成交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竞得人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七、竞买人竞得土地后,****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清成交价款。****公司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八、开工、竣工时间
上述地块竞得人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开工,并在开工后3年内竣工。
竞得人未能按照合同约**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期开工建设或竣工的,每延期1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成交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竞得人造成土地闲置,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本次拍卖文件。
竞买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拍卖文件后再提出申请,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活动开始日以前以书面或口头****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管理科咨询,咨询电话:0595-****9025、0595-****9012,传真:0595-****9915,网址:http://zyghj.****.cn。
十一、我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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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