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中心综合项目建筑泛光照明制作及安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公司
地 址:****市**区**路443号1栋16楼
被投诉人:
序号 | 被投诉人名称 | 被投诉人地址 |
1 | 巴****人民医院 | ****市人民东路56号 |
2 | ******公司 | ****市人民东路富士特大厦4楼 |
相关供应商: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 | **市**坡区石桥铺**街370号5-3号 |
四、基本情况
****公司不服******公司于2024年7月5****医院****中心综合项目建筑泛光照明制作及安装(采购项目编号:JN(GK)2024-025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7月11****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质疑函中投诉人质疑此项目评分不透明、不公正、不公平,招标代理在回复函中并没有正面回复是否透明、公正、公平,反而答非所问回复的是此项目是综合评分。
投诉事项二:此项目预算350万元,投诉人根据采购清单经过仔细核算,总成本在70万元左右,此项目预算超额非常严重,中标公司报价288万余元超额也很严重。此项目严重浪费本就十分紧张的财政资金,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
投诉人称:该项目主观分41分,投诉人对主观分的评审有深入研究,对主观分把握充分、很到位,没有遗漏任何一个评分点,每一个评分点都有几千字甚至一万多字的详细阐述,贴着评分标准编写,不存在内容不足或不适用本项目的情况,投诉人认为不应该只得24.4分,不应该比****低13.71分之多。评标专家是看字数打分,谁字数多给谁打高分。
被投诉人1未答复:本机关于2024年7月16日向被投诉人1巴****人民医院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超出5个工作日被投诉人1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及书面说明。
被投诉人2答复称:****医院****中心综合项目建筑泛光照明制作及安装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于2024年6月27日16:30开标,共有6家投标单位参与投标,评标结束后,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最终得分及排名情况在政采云系统均可见。各投标单位****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医院****中心综合项目建筑泛光照明制作及安装于2024年6月6日发布招标公告,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6月14日,共18家单位报名,18家报名单位均未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医院****中心综合项目建筑泛光照明制作及安装是巴****人民医院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展前期,巴****人民医院分别从设计、安装、调试、检验检测、工期、人工费、管理费、运输费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并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及分析,此项目不仅要保质保量完工,还需美化建筑本体,****医院的风貌,达到最佳的建设效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商务技术评审70分,报价30分。其中商务技术评审客观分26分,主观分44分。经复核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对于评分中有扣分情况的均在每项打分中注明原因。
采购预算是各预算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及《****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编制并经批准后执行,任何人或单位均不得随意调整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已经确立,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不属于供应商可质疑及投诉事项的范围。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评审记录、质疑答复等在案佐证。
2、处理结果: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规定。
案涉采购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线上开评标,评审过程公开透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商务技术部分进行综合评审,未出现违规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及“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
案涉采****政府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已经确立,该投诉事项不属于供应商可质疑及投诉事项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综上,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不成立,投诉事项二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4年08月09日
附件信息: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巴财购投决〔2024〕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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