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萨依巴格乡山水村等五个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公司
地 址:****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
序号 | 被投诉人名称 | 被投诉人地址 |
1 | ****人民政府 | **地区**县喀日克萨依巴格村道路二 |
2 | **标晟工程****公司 | **市人民街18****广场银座907座 |
相关供应商: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 | / | / |
四、基本情况
针对《**县萨依巴格乡山水村等五个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项目(二次)》项目编号:****,投诉人因不满意代理机构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8月3****机关提出投诉。我机关于2024年8月6日收到投诉书。本机关受理后,于2024年8月6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该项目招投标文件。现已审理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投诉事项1:付款方式缺乏明确的时间点,影响供应商的投标决策和资**排,给后续的合同履行带来不确定性,无法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政策要求。
查明的事实:经核实代理机构对于采购人付款方式已按照采购人意愿对招标文件完成修改,并在文件中明确表示“具体付款细则以中标企业与甲方协商签订合同为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的资金支付主体责任已经明确,对于实际支付情况也通过采购文件告知了投标企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投诉事项2:供货期限设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5日内全部完成交货,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指向已提前备好采购货物的内定供应商,设定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查明的事实:经了解招标文件中的采购标的、被投诉人答复和投诉人反应的情况,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意愿更正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交货。
投诉事项3:关于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招标文件要求“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其认定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查明的事实: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只是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是否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依据,招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模板,投诉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求。
查明的事实:经核实投诉事项成立,代理机构根据采购单位意愿已对采购文件进行更正。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5:投诉人未在质疑答复函中告知质疑人有依法提起投诉的权力,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查明的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2、处理结果: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我机关认为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投诉事项3不成立,投诉事项1、4、5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已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按照相关要****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质疑回复不规范问题,已约谈**标晟工程****公司并责令整改,将整改资料自本投诉处理决定书发出5****机关。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待此项目采购活动结束后结合**标晟工程****公司现实表现给予适当处理。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2024年08月09日
附件信息:
2.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