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天成****公司
所在地: **市**区**西街89号
债权总额:1530.36万元(利息计算截止2024年7月20日,利息金额以最终实际处置时计算为准)
债权情况
受****委托,聘****银行****公司风险资产**天成****公司债权本息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该债权本金792.67万元,2024年7月20日利息合计737.76万元,债权总额合计1530.36万元。贷款方式为保证和抵押,保证人为李凤钢、高素君,抵押物为**天成****公司名下7227.35平方米房产和11828.8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债务企业概况
**天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凤钢,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为2011年04月01日,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股东为李凤钢(认缴400万元,占80%)、李艳清(认缴100万元,占20%),注册地址为**市**区**西街89号,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输送机械、矿山机械设备制造及安装;工业自动化仪器、仪表制造、销售、测试、维修;脚手架、测温元件、化工设备制造;机械及铆焊加工;非标设备的制造及安装;钢材销售;化工设备设计制造;电力设备设计制造、工矿设备设计制造、环保设备设计制造、机电安装设计制造;制造、安装、维修、销售机械式停车设备。
保证人概况
1、李凤钢,男,汉族,住址为**省**市**区民主街。
2、高素君,女,汉族,住址为**省**市**区民主街。
抵押物概况
押物为主债抵务人位于**市**区**南街89号的研发楼1572.54平方米、机加车间厂房5654.81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11828.84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工业出让用地,到期时间为2065年3月30日,抵押房产位于债务人厂区内。
诉讼情况
2019年10月31日,****法院作出2019辽0711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成****公司偿还7,926,652.12元本金及至2019年7月29日的利息129,567.17元及之后罚息;支付保全费5000元;对抵押土地使用权及以上房屋所有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李凤钢、高素君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抵押物状态较好,该债权已取得胜诉判决并处于执行状态,可依法进行诉讼追偿。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交易条件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
公告发布日期为 2024年8月12日,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有效。债权转让时,债权金额、抵质押物等资产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债权转让时实际状况和司法确认金额为准。
处置方式:组包或单户债权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024-****0263
传真:024-****0303
通讯地址:**市**方米区三好街81号
邮政编码:110004
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卢先生
联系电话:024-****0275
中国长城****公司****公司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