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
项目名称:采购司法文书送达外包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采购司法文书送达外包服务项目、 1项、 预算金额 500,000.00元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500000.00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1、****司法文书送达外包服务拟确定****法院所涉及司法文书送达提供服务,而服务中所涉及各类****机关公文。****法院《****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国邮政法》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和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机关公文。”的规定,要求****的司法文书送达必须由国家邮政机构进行。 2、****公司是我国法定国家邮政机构。****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公司,拥有5.4万个普服网点,其中4万个在农村,是国内唯一网点覆盖所有乡镇的中央企业,乡镇网点覆盖率和建制村通邮率均达100%,是唯一实现乡乡设所、村村通邮的企业。特别是能为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了便捷、可靠、安全的邮政快递服务,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3、由于邮****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特殊服务,****公司来说保密性更强,并且只有邮政快递才有“机要邮寄”的方式。法院司法文书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大量的特殊文书可以通知邮政快递机要邮寄的方式送达,能进一步提**全性。 4、由于本项目业务单位所在区域为**省**市**县,考虑文书送达的时效性,****公司授权****为本项目业主单位提供邮政快递服务。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况,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供应商为****。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名称: ****
地址: **县******中心办公大楼四楼)
三、公示期限2024年08月12日至2024年08月19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无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人: 徐霞
联系地址: **省**县**镇迎宾大道283号
联系电话: 137****6065
2.财政部门联系人: ****管理科
联系地址: **市**区江**路47号-1号楼
联系电话: 0830-****562
六、附件****
2024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