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政通〔2024〕77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为保障项目用地,现将该项目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的集体土地和收回的国有土地均位于**区瓦塘镇乌柳村(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
单位:公顷 | ||||||||||||||
土地权属 | 地类 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交通运输 用地 | 水域及水利 设施用地 | 水域及水利 设施用地 | 水域及水利 设施用地 | ||||||||
旱地 | 果园 | 乔木 林地 | 其他 林地 | 农村 道路 | 水库 水面 | 水工 建筑用地 | 河流水面 | |||||||
**市 | **区 | 瓦塘镇 | 乌柳村 | 第11村民小组 | 集体 | 0.0629 | - | - | 0.0530 | - | 0.0097 | 0.0002 | - | - |
第18村民小组 | 集体 | 0.9047 | - | - | 0.5130 | 0.3917 | - | - | - | - | ||||
****政府 | 国有 | 3.0066 | 0.1925 | 0.0027 | 0.0726 | 0.6200 | 0.0003 | 0.7475 | 1.1866 | 0.1844 | ||||
面积总合计 | 3.9742 | 0.1925 | 0.0027 | 0.6386 | 1.0117 | 0.0100 | 0.7477 | 1.1866 | 0.1844 |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五、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旱地 | 0.1925 | 79.8060 |
果园 | 0.0027 | 79.8060 |
乔木林地 | 0.6386 | 79.8060 |
其他林地 | 1.0117 | 79.8060 |
农村道路 | 0.0100 | 79.8060 |
水库水面 | 0.7477 | 79.8060 |
水工建筑用地 | 1.1866 | 79.8060 |
河流水面 | 0.1844 | 31.9224 |
注: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相邻集体同类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分别按照《****关于印发**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关于印发**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7〕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六、拟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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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社会保障局 国土**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和《****关于印发加强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贵政发〔20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如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局。
联系人:毛会耐 联系电话:0775—****962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村、组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在拟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上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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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