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改革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08日 |
标 题:**** 关于环保综合利用四氯化碳生产四氯丙烷和五氯丙烷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 | |
发文字号:东发改资环〔2024〕4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9日 |
******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请求审批环保综合利用四氯化碳生产四氯丙烷和五氯丙烷项目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建设地****工业园区内,项目代码****。项目一期建设1.5万吨四氯丙烷和五氯丙烷;二期建设0.9万吨四氯丙烷和五氯丙烷及焚烧装置。建设R240 R250联产装置,液化烃罐组、液化烃装卸栈台、R240 R250罐组等仓储设施,以及焚烧装置(二期)并配套建设设施的土建、自控、电气安装、给排水及消防。根据**盛****公司出具的项目节能评审意见,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3902.41吨(当量值)/4613.77吨(等价值)。用能种类为电力、蒸汽、氢气、柴油,其中年耗电力423.18万KW﹒h,折合标煤520.09tce(当量值)/1231.45tce(等价值);年耗蒸汽29093.00t,折合标煤2763.84tce;年耗氢气****033.78m3,折合标煤605.22tce;年耗柴油9.09t,折合标煤13.26tce。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机关申请节能验收。
四、我局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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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