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地点:**高新区双福路126号半导体光电产业园N2栋第1、4层;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公司;
项目概况:****租赁位于**市高新区双福路126号的**鑫****公司N2栋建筑面积为11451.2平方米的1F、4F建设“****生产基地工程项目”,该项目通过购置超声波清洗机、电加热烤箱、光学装配平台、氦检仪、CV测试仪等生产设备进行CVD外延设备生产,项目建成后,纳设预计形成年产R02型号CVD外延设备230台、R04型号CVD外延设备220台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占比3.33%。建设项目劳动定员200人,企业不设食堂和宿舍,员工就餐依托于租赁方**鑫****公司园区。建设项目生产班制采用单班制(昼间),每班工作8h,年工作250天,年工作时数2000h。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如下:
(1)水污染防治。本项目雨、污排口依托租赁厂区现有。本项目清洗废水经中和处理后与纯水制备废水混合达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总铝参照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标准)后接管至******公司集中处理,尾水排入金乐二号横河;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接管****公司集中处理,尾水排入通甲河。
(2)大气污染防治。本项目整机调试和工艺调试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三氯氢硅)经密闭管道收集进“干法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尾气(非甲烷总烃、氯化氢)通过35米高排气筒排放;其他未被收集的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主要为锡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的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的浓度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锡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中的浓度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各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排污口设置须符合《**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本项目废无尘布(HW49)、废吸附剂(HW49)、废包装瓶(HW49)、废电瓶(HW31)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废锡丝、废滤芯等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文件的要求。
公示时间:2024年8月12日~2024年8月16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3-****8926
联系地址:****审批局项目投****服务中心****服务大厅)
电子邮件:****@qq.com
联系人:顾晨
邮编:2263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