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厦漳水****公司:
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及《******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缴存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33号)和《******局关于**市东**沿海地区九**调水工程一期第1、第2标段临时用地的批复》(漳自然资临〔2024〕3号),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同意**省厦漳水****公司建设**市东**沿海地区九**调水工程(水利项目)需要临时使用榜山镇洋西村、雩林村、榜山村;海澄镇**村、罗坑村;东泗乡董浦村、卓港村的土地。临时用地总面积25.5095公顷(其中耕地49907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34068平方米),具体用地范围以临时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土地使用用途为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材料堆场、工棚、弃渣场、施工便道及地下管线敷设作业场地。批准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算,总计4年。
二、你司应履行该临时用地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维稳等职责,如遇群众上访或出现社会不稳定等因素,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三、临时用地期满后,你司应按照《**市东**沿海地区九**调水工程(一期)第1标段、第2标段施工规划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中的治理要求,履行该临时用地土地恢复及复垦职责,其余事项参照《临时用地合同》、《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土地复垦整治补充协议书》、《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书》及《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补充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四、你司应遵守自然**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严守临时用地红线,不得越界使用,如被发现越界行为,你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接受处罚。
五、临时用林经批准使用期限两年、到期后,临时用林使用人应依法依规前往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延期申请手续。
六、如**省厦漳水****公司建设项目于使用期限内提前竣工,则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终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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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