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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矿厂综合楼建设项目采购,欢迎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磋商项目与范围
1.磋商编号:
2.项目名称:****采矿厂综合楼建设项目
3.资金来源:100%自筹资金,资金已到位。
4.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采矿厂综合楼建设主体施工,该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为1485.55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占1485.5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0平方米。建筑层数设计为地上三层,地下零层。消防建筑高度为12.90米(自然地面至屋面面层),规划建筑高度为13.50米(女儿墙顶),占地面积为487.19平方米。建设周期:90天。
二、投标人报名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
1.1投标人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具备履行合同能力;
1.2企业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1.3建筑企业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二级以上。
1.4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为本单位【建筑工程】专业注册贰级或以上建造师,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无重**全、技术或质量事故;并具有类似项目业绩1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疆外企业已进行进疆建筑企业信息报送;
1.5安全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效期。
2.信誉要求:
2.1投标人应通过 信用中国 网(www.****.cn****政府采购网(www.****.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本磋商公告发布之日后截图为准。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3.其他要求:
3.1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与磋商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法人,不得参加投标。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磋商项目投标。
三、资格预审
请有意向参加投标的单位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质于2024年 月 日 时前到****递交资格预审文件,若投标方不能递交资格预审文件,可发电子版邮件至磋商联系人邮箱。
四、磋商文件公告期限:2024年8月13日起至2024年8月18日止。
五、磋商文件的获取
购买文件时间:2024年 8月 13日起至2024年 8月18日 18:00 (**时间)止,磋商文件人民币300元/套,如需邮购,另付50元人民币,标书售后不退。****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购买磋商文件。
标书购买方式可采用电子文档发送或现场购买(现场购买地址:****)。
六、磋商文件发售及投标保证金
(一)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售后不退)(标书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缴纳账户单位名称:****
开户行:****银行**县支行
账 户:301********005648
(二)投标保证金 柒万玖仟元整(¥79000.00)。
缴纳账户单位名称:****
开户行:****银行**县支行
账 户:301********005648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用以监督合同履行;
投标保****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缴纳,****银行承兑形式支付投标保证金及标书费用。
七、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8月29 日 10:30 (**时间)
八、开标时间:2024年8月 29日 10:30(**时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按时开标、评标的,则开标日期改期,具体开标时间由磋商人确定后另行通知)
九、开标地点:****县****,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磋商文件,磋商人不予受理。届时请投标代表出席开标会,逾期送达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文件恕不接受。纸质磋商文件和可读介质若需邮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邮寄至****(地址:**伊犁州**县种蜂场****)。投标人须于交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磋商文件,投标人可对已投递的电子磋商文件撤回、编辑再投递。
十、凡对本次磋商有疑义的,请以电话或来人与我司联系,联系人:王主管,联系电话:166****8050,邮编835700。
十一、有关本次磋商的相关信息(包括磋商文件若有修改)都将在以下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中国招标网(www.****.cn) 上公布,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十二、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对磋商文件质疑的,可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磋商过程质疑的,可在各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可以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均以书面形式向磋商人提出质疑。口头质疑或质疑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质疑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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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