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地块位于**市**区,**市**区浔南大道北侧、****监测中心东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6°0′1.97′′,北纬29°41′58.43′′,****商场、居民区、政府单位等,地块占地面积4230.58m2(约合6.3459亩)。
本地块现状历史沿革清晰,调查地块2003年前一直为农村集体农用地,土地使用人为庐****村委会,2003年7******厅、****政府下达批复,同意**省建设用地审批表《**市**区2003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根据****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申请书》,地块拟划拨给****,根据**市****小组办公室文件《市****小组2023年第一次会议纪要》(九土运字[2023]1号),**市****委员会文件《关于同意****长虹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立项的批复》(濂发改字[2024]167号),地块拟用作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建设****长虹派出所业务用房。2024年7月现场踏勘,****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部现已拆除,现状主要为水泥地面,地块北部还存有板房未拆除。
******局规划条件审批表2024年第(ZB005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022024XS****478号)、建设用地地块情况核实证明,调查地块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査”。因此********中心有****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对该场地开展土壤调查工作,并编制形成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为本地块的开发利用提供技术依据。
接受委托后,我单位在国家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相关技术导则要求,成立项目组,开展了地块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调查工作,编制了《****长虹派出所业务用房项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调查过程简述如下:
1、污染识别:
(1)通过资料收集与文件审核、现场踏勘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收集了地块及周边区域的自然环境状况、环境污染历史、地质、水文地质、地块历史使用情况、地块周边活动等信息。
(2)通过资料分析和人员访谈,得知该地块2003年前为农村集体农用地,2003年收储后归为国有建设用地,2003年-2018年地块内有一座仓库,用于存放木材,后被闲置,2018年底拆除,2019-2022****集团用作项目部驻地,2024年7月现场踏勘,****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已搬离,现状主要为水泥地面,地块北部还存有板房未拆除,土方未见明显污染迹象,未见危险废物堆放、填埋;地块对周边的影响可以忽略。
(3)通过现场踏勘,掌握了周边地块的邻近区域的敏感目标分布情况,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敏感对象主要有商业区、居民区、政府单位等。
2、调查结论:经对地块和周边企业的调查与分析,判断该地块为未污染地块。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4.2.1,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因此本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可以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