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南侧北辰大厦5-1102房地产
**市**区京津公路与龙洲道**西南侧**大厦5-1102房地产
GR2024TJ****175
挂牌价: 17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8-14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8-27
房产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刘辉
联系电话: ****2162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2150
**市**区京津公路与龙洲道**西南侧**大厦5-1102房地产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区 | ||||||||
******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4-05-31 | ||||||||
****公司 | 类型备案 | ||||||||
2024-08-01 | |||||||||
168.63 | 账面价值(万元)40.57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转让方承诺本项目房地产目前为空置状态,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担保、无抵押、无出租、无占用等情况。 2、本项目标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相关备查文件。 3、本项目评估价值不含增值税。 4、本项目房地产**京津公路、南至**公园、西至**道、北至**道。大厦交通出行便利,门前有**大厦公交站,公交317路;721路;722路;722路[区间];735路;743路;764路;909路在此经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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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区京津公路与龙洲道**西南侧**大厦3号楼5-9层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孟庆林 | 成立日期1998-06-01 | ||||||||||
61,05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911********492827M | 经营规模中型 |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设计;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节能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能源技术研发;**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软件开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合同能源管理;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对外承包工程;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环保咨询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储能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 | |||||||||||
****国资委监管 | |||||||||||
****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000489L | ||||||||||
**** | 批准日期2024-07-08 |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总裁办公会会议纪要、****公司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2024第12号、中国建材发战略〔2021〕471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4-08-14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8-27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致电预约,并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统一进行现场看房,同时签署《现场看房确认函》。(看房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186****2933。电话预约申请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 4、本项目按标的房地产现状进行转让,受让方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房地产现场情况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供暖等情况),自愿接受标的房地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方可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地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地产。 6、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7、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银行账户。 8、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④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按**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银行账户的; ⑥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产权规定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9、交易双方在取得**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0、本项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须使用本项目公示版《资产受让申请书》办理受让申请,收费标准详见本项目公示版《资产受让申请书》。 11、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12、本项目房地产办理权属变更、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全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3、本项目房地产交割之日(以交付房屋钥匙为准)前产生的水、电、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物业、停车位管理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地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无 | |||||||||||
否 | |||||||||||
是 | |||||||||||
51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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