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起草目的】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服务导向规范企业投资管理,注重事前政策引导、事中事后监管约束和过程服务,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我县县域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资金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改造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监管主体】委各科室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委各科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科室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按照“审管分离”的原则,在各科室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
第四条 【项目分类管理】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监管内容】项目事中事后****机关对核准项目、备案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对核准项目、备案项目的监管内容,分别按照《**省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执行。
第六条 【监管队伍建设】应当加强执法力量配备,积极组织参加司法部门每年组织的执法考试,原则上各科室人员均要取得行政执法证。行政审批科应当加强对各科室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积极敦促监管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对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管工作。
第二章 监管方式和监管途径
第七条 【监管方式】****机关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的方式,实施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第八条 【实施载体】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依托“**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移动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
第九条 【在线平台监管职责】项目开工前、项目开工后,由对口科室收集项目开工信息,推送至审批科,由审批科在项目“在线平台”完成信息报送。
审批科应当加强“在线平台”信息管理工作,协同委其它业务科室共同为开展监管工作提供大数据服务:(一)及时将项目信息数据及处理结果传输至“在线平台”进行归集;(二)督促项目单位完善在线平台所填报的信息,确保项目数据的完整性及可核查性。
第十条 【在线监测】“在线监测”是指依托“在线平台”对项目信息进行线上核查。
第十一条 【在线监测工作内容与方式】在线监测工作应当依据《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三条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重点监测以下内容:(一)项目信息数据报送是否完整;(二)项目信息数据是否按规定期限内报送;(三)项目信息数据是否存在明显错误或虚假不实等情况;(四)项目报送的信息数据与项目核准备案信息是否基本一致;(五)其他需要在线监测的内容。
“在线监测”时应当根据监测情况及时作出监测结论,并按要求采取措施:(一)项目存在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数据信息问题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处理;(二)项目报送信息数据与项目核准备备案信息基本符合,继续日常在线监测;(三)项目存在可疑问题,应当加强落实对可疑点的监管,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处理,必要时应当组织现场核查;(四)项目存在重大不实情形,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是指依法对核准备案项目开展行政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工作内容与方式】对核准项目以及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备案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工作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三条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一)核查项目的核准备案手续;(二)核查项目建设情况及手续;(三)核对项目信息报送的真实性;(四)项目执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内容。
现场核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走访项目现场、与项目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进行访谈、收集及复制相关项目手续及材料、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投诉和举报等。
现场核查工作应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与。
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工作要求】现场核查应当坚持必要核查原则,基于合法核查依据和目的对项目进行合理核查,避免对项目的正常建设和生产活动造成不当影响。现场核查原则上必须一次性完成核查,核查时长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实施现场核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制作核查记录,记录核查的内容、流程及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应当由核查人员及项目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授权人员签字确认。
被核查的项目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如遇项目单位相关人员干涉核查工作,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现场核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项目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工作取证】现场核查工作中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实施现场核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与项目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确认,要求说明理由,在核查人员及项目单位相关人员均在场的情形下收集证据,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如相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实施现场核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核查记录中注明。
第十六条 【现场核查的结果】****机关应当制定现场核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现场核查的项目、执法人员等信息,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公开和反馈项目监管结果。
第三章 监管内容及相应处置措施
第一节 对项目信息报送的监管
第十七条 【未按期报送信息的处理】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在线平台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并根据需要通报项目其他主管部门协助督促项目单位整改或完善项目基本信息。
对于多次未报送或长期未更新信息的,****机关应当将项目纳入重点现场核查名单;情节严重的,应当约谈项目负责人;约谈后仍拒不改正的,可以将项目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报送失实信息的处理】应当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管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发现所提交的监管信息与核准备案信息存在不符点时,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项目单位填报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责令项目单位限期纠正;如逾期未纠正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属于项目进展情况与项目核准备案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进行现场核查,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节 对项目手续的监管
第十九条 【对未核准备案项目的核查】应当加强项目核查力度,通过其他部门通报、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应当实行核准备案管理而未进行核准备案的项目,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对违规获取核准备案手续的处理】发现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依法处以罚款,撤销项目单位获取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文件,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核准或备案信息,项目代码自动失效,并视情况将项目单位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一)项目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未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二)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
(三)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未依法进行核准;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
(五)项目备案过程中采取容缺后补的,项目单位未在信用承诺时限内补齐承诺申请材料。
对应由国家项目****或省级项目****核准的项目存在上述规定情形的,由****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处理】发现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存在未开工建设情形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说明原因,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项目自核准备案或项目变更后一定时间内仍未开工建设的,****机关应当敦促项目单位尽快开工建设;
(二)项目自核准备案或项目变更后两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仍未开工建设且符合办理延期或撤销手续的,****机关可以敦促项目单位办理延期或撤销手续;
(三)项目自核准备案或项目变更后两年期限届满仍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或撤销手续的,****机关应当撤销项目单位获取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文件,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核准或备案信息,项目代码自动失效,并视情况将项目单位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项目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理】发现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存在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且未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情形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说明原因,并要求其补办相关手续。
项目单位未作出说明或未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且未依法补办相关手续的,****机关应当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依法处以罚款,撤销项目单位获取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文件,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核准或备案信息,项目代码自动失效,并视情况将项目单位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第三节 对项目内容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未按核准内容建设的处理】项目未按照核准或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视项目具体情况责令恢复原状,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联动监管
第二十四条 【包容审慎监管】对在线监测及现场核查过程中未发现存在需要整改问题的项目,后续以在线监测的监管手段为主,相应减少现场核查次数、简化核查手段。
对在线监测及现场核查中发现存在问题需要整改且逾期不整改的项目,在下一年度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后续加强在线监测等核查手段,同时增加现场核查次数。
对多次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项目,****机关应当将项目纳入异常名录,将项目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限制或禁止其后续申报项目。
第二十五条 【减轻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在法定幅度内减轻处罚。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协助请求】****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因实施与项目有关行政执法事项的需要,****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非企业投资项目的适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本县范围内投资建设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但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适用于企业
投资核准项目)
2.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适用于企业
投资备案项目)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监管处罚裁量标准
4.企业投资项目现场核查信息表
2024年5月 日
附件1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
(适用于企业投资核准项目)
序号 | 核查内容 | 核查方式及标准 | 核查后果 | 监管 部门 | 备注 | |||||
核查 项目 | 核查 子项 | 核查方式手段 | 核查材料或信息 | 合格标准 | 不符合情形 | 整改手段 | ||||
一 | 项目核准 |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是否依法办理核准手续 | 通过在线监测、实地走访、其他部门通报、群众举报等手段发现违法信息,并进行现场核查 | 项目单位应当提供核准批复文件 | 项目单位能够提供核准批复文件 | 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 | 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 核准 机关 | 关于整改手段,如核查时项目处于开工建设期间,则责令停止建设;如核查期间已经建设完毕且投产使,则责令停产。(下同) | |
已办理备案手续,但依法应当实行核准管理 | 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及时通知项目单位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核准 机关 | ||||||||
属于核准项目但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的 | 未如期办理,但核查时已完成补办核准手续 | 给予项目单位口头警告 | 核准 机关 | |||||||
已办理,但未完成全部核准手续 | 给予项目单位书面警告 | 核准 机关 | ||||||||
未办理 | 责令项目单位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并处以罚款;在给定期限内仍未完成核准手续,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 核准 机关 | ||||||||
一 | 项目 核准 |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在核准信息发生较大变更时,是否及时办理项目变更核准手续 | 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发现项目建设内容与项目批复内容存在不符点 | 项目单位应当提供核准变更批复文件 | 项目单位能够提供核准变更批复文件 | 属于应当办理项目变更核准手续但未依法办理的 | 未如期办理,但核查时已完成补办变更核准手续 | 给予项目单位口头警告 | 核准 机关 | 1.变更情形包括:(1)建设地点,无论是否属于变更;(2)建设规模较大变更(生产规模发生变化或建筑面积变化幅度超过5%以上);(3)主要建设内容变更;(4)投资规模较原核准数额变更10%以上;(5)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6)其他重大变更。(下同) 2.变更包括主动变更及被动变更,主动变更是指企业根据项目需要、企业利益等目的所作的变更,被动变更是指基于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主管部门要求等原因所作出的变更。 |
已办理,但未完成全部变更核准手续 | 给予项目单位书面警告 | 核准 机关 | ||||||||
未办理 | 责令项目单位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并处以罚款;在给定期限内仍未完成核准变更手续,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 核准 机关 | ||||||||
一 | 项目 核准 | 项目是否在核准文件已失效后仍开工建设 | 通过在线监测、实地走访、其他部门通报、群众举报等手段发现违法信息,并进行现场核查 | / | 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未失效 | 在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失效后仍开工建设 | 责令项目单位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并处以罚款;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 核准 机关 | 项目核准文件失效的情形,包括:(1)****撤销项目核准批复文件;(2)核准有效期已过但未申请延期;(3)核准有效期已过但延期未被批准;等等。已办理变更或延期开工手续的除外。 | |
企业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等文件 | 通过在线监测、实地走访、其他部门通报、群众举报等手段发现违法信息,并进行现场核查 | / | / | 项目申报文件存在重大虚假内容 | 撤销核准文件;如项目已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追究项目单位的行政责任 | 核准 机关 | 1.不正当手段,包括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 2.取得文件包括项目批复、项目变更批复等核准批复文件。 | |||
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 | 核准 机关 | |||||||||
二 | 项目建设周期 | 项目是否自核准之日起两年内如期开工建设 |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 | 项目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相关开工建设的手续文件 | 项目在核准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 | 核查之日已开工,但开工日期未在核准之日起两年内 | 给予项目单位口头警告 | **** | 1.****建设局的后期监管审查侧重点和标准的差异;从****的角度,如期开工的审查主要是项目完成网上核准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而建设局主要审查是否在开工许可证的期限内开工。 2.已办理了延期建设的,应当按同意延期建设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 | |
项目两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办理延期开工手续 | 应当撤销项目;如项目有必要继续建设,则责令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 **** | ||||||||
如项目核准后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的且办理了延期建设手续,延期建设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 | 项目单位应当提供****同意延期建设的批复文件 | 已办理延期开工,且办理时限为两年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 | 核查之日已办理完成,但办理日期未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 | 给予项目单位口头警告 | **** | / | |||
核查之日已办理,办理日期未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且仍未完成 | 给予项目单位书面警告 | **** | ||||||||
两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核准 | 撤销项目;如项目有必要继续建设,则责令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 **** | ||||||||
三 | 项目建设内容 | 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范围 | 通过在线监测、实地走访、其他部门通报、群众举报等手段发现违法信息,并进行现场核查 | / | 不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范围 | 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范围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追究项目单位的行政责任 | **** | / | |
项目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 | 通过项目单位在在线平台中报送的项目信息、项目现场核查的核查结果 | 主要建设内容与核准部门的批复内容相一致 | 建设内容与****的批复内容存在较大变更 | 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如需继续建设的,需要重新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或变更手续 | **** | 1.如项目存在变更的情形,以建设内容是否与项目变更批复相一致进行审查; 2.对于建设内容的核准要点是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是否属于核准范围,而不是项目建设内容能否在后期取得相关许可手续,因此,现场核查的侧重点是建设内容与批复内容的一致性。 | |||
三 | 项目建设内容 | 项目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进行建设 |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 | 通过项目单位在在线平台中报送的项目信息、项目现场核查的核查结果 | 建设地点与核准部门的批复内容相一致 | 建设地点与****的批复内容不一致 | 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如需继续建设的,需要重新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或变更手续 | **** | 1.如项目存在变更的情形,以建设内容是否与项目变更批复相一致进行审查; 2.对于建设地点的核准要点是建设地点是否满足项目的建设需要及其可行性,而不是建设项目能否在后期能够取得相关用地手续,因此,现场核查的侧重点是建设地点与批复地点的一致性。 | |
项目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规模进行建设 |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 | 通过项目单位在在线平台中报送的项目信息、项目现场核查的核查结果 | 建设规模与核准部门的批复内容相一致 | 建设规模与****的批复内容存在较大变更 | 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如需继续建设的,需要重新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或变更手续 | **** | 1.如项目存在变更的情形,以建设内容是否与项目变更批复相一致进行审查; 2.对于建设规模的核准要点是对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国家和社会需要,而不是对建设规划****建设部门手续的审查,因此,现场核查的侧重点是建设规模与批复规模的一致性。 | |||
三 | 项目建设内容 | 项目核准的其他需要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 |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 | 对应的申报材料 | 一致性审查 | 存在较大变更 | 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如需继续建设的,需要重新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或变更手续 | 核准 机关 | / | |
四 | 项目信息报送 | 企业是否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信息 | 在线监测与现场核查相结合 | / | 在产生信息报送义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 未申报或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 | 责令项目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补报,如在规定时限内仍未补报,给予警告 | 核准 机关 | 项目信息包括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下同) | |
企业是否如实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信息 | 在线监测与现场核查相结合 | / | 应当符合项目核准文件及项目实际建设情况 | 未如实申报,存在虚假申报信息 | 责令项目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错误信息的纠正,如在规定时限内仍未补报,给予警告 | 核准 机关 | / |
附件2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
(适用于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序号 | 核查内容 | 核查方式及标准 | 核查后果 | 监管部门 | 备注 | |||||
核查 项目 | 核查子项 | 核查方式 手段 | 核查材料或信息 | 合格标准 | 不符合情形 | 整改手段 | ||||
一 | 项目备案 | 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应当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 | 通过在线监测、实地走访、其他部门通报、群众举报等手段发现违法信息,并进行现场核查 | / | 依法属于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 | 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 | 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 备案机关 | 关于整改手段,如核查期间项目处于开工建设期间,则责令停止建设;如核查期间已经建设完毕且投产使,则责令停产。 (下同) | |
属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内项目 | 报告对该****机关,由****依法责令停止建设,该项目单位按要求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 |||||||||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是否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 通过在线监测、实地走访、其他部门通报、群众举报等手段发现违法信息,并进行现场核查 | 项目****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 | 项目****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文件 | 属于备案项目但未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 | 未如期办理,但核查时已补办备案手续 | 给予项目单位口头警告 | 备案机关 | / | ||
已办理,但未完成全部备案手续 | 给予项目单位书面警告 | 备案机关 | ||||||||
未办理 | 责令项目单位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并处以罚款;在给定期限内仍未完成备手续,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 备案机关 | ||||||||
一 | 项目备案 |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在备案信息发生较大变更时,是否及时办理项目变更备案手续 | 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发现项目建设内容与项目批复内容存在不符点 | 项目****机关出具的备案变更证明文件 | 项目****机关出具的备案变更证明文件 | 属于应当办理项目变更备案手续但未依法办理的 | 未如期办理,但核查时已补办变更备案手续 | 给予项目单位口头警告 | 备案机关 | 1.变更包括:(1)建设地点;(2)建设规模较大变更(生产规模发生变化或建筑面积变化幅度超过10%以上);(3)主要建设内容变更;(4)投资规模较原备案数额变更20%以上;(5)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6)其他重大变更。 2.属于本项规定的重大不利影响,有:(1)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2)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4)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3.变更包括主动变更及被动变更,主动变更是指企业根据项目需要、企业利益等主观目的所作出的变更,被动变更是指基于客观原因如不可搞抗力、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等原因所作出的变更。 4.属于本项规定的“及时”,应当在发生变更事由的三****机关提出变更手续。 |
已办理,但未完成全部变更备案手续 | 给予项目单位书面警告 | 备案机关 | ||||||||
未办理 | 责令项目单位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并处以罚款;在给定期限内仍未完成备案变更手续,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 备案机关 | ||||||||
二 | 项目建设周期 | 项目是否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如期开工建设 |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 | 项目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相关开工建设的手续文件 | 项目在备案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 | 核查之日已开工,但开工日期未在备案之日起两年内 | 给予项目单位口头警告 | 备案机关 | 已办理了延期建设的,应当按同意延期建设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 | |
项目两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办理延期开工手续或撤回备案手续 | 应当撤销项目,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和项目代码自动失效;如项目有必要继续建设,则责令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 备案机关 | ||||||||
如项目备案后两年内仍未开工建设的且办理了延期建设手续,延期建设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 | 项目****机关同意延期建设的相关文件 | 已办理延期开工,且办理时限为两年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 | 核查之日已办理完成,但办理日期未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 | 给予项目单位口头警告 | 备案机关 | / | |||
核查之日已办理,办理日期未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且仍未完成 | 给予项目单位书面警告 | 备案机关 | ||||||||
两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核准 | 撤销项目;如项目有必要继续建设,则责令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 备案机关 | ||||||||
三 | 项目建设内容 | 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范围 | 通过在线监测、实地走访、其他部门通报、群众举报等手段发现违法信息,并进行现场核查 | / | 不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范围 | 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范围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追究项目单位的行政责任 | 备案机关 | / | |
三 | 项目建设内容 | 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 | 通过项目单位在在线平台中报送的项目信息、项目现场核查的核查结果 | 主要建设内容与备案内容相一致 | ****机关的批复内容存在较大变更 | 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如需继续建设的,需要重新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或变更手续 | 备案机关 | 现场核查为一致性核查 | |
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进行建设 |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 | 通过项目单位在在线平台中报送的项目信息、项目现场核查的核查结果 | 建设地点与备案内容相一致 | 建设地点与备案内容不一致 | 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如需继续建设的,需要重新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或变更手续 | 备案机关 | 现场核查为一致性核查 | |||
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规模进行建设 |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 | 通过项目单位在在线平台中报送的项目信息、项目现场核查的核查结果 | 建设规模与备案内容相一致 | 建设规模与备案内容存在较大变更 | 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如需继续建设的,需要重新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或变更手续 | 备案机关 | 现场核查为一致性核查 | |||
项目备案的其他需要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 |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 | 对应的申报材料 | 一致性审查 | 存在较大变更 | 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产;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如需继续建设的,需要重新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或变更手续 | 备案机关 | / | |||
四 | 项目信息报送 | 企业是否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信息 | 在线监测与现场核查相结合 | / | 在产生信息报送义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报 | 未申报或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 | 责令项目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补报,如在规定时限内仍未补报,给予警告 | 备案机关 | 项目信息包括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下同) | |
企业是否如实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信息 | 在线监测与现场核查相结合 | / | 应当符合项目备案文件及项目实际建设情况 | 未如实申报,存在虚假申报信息 | 责令项目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错误信息的纠正,如在规定时限内仍未补报,给予警告 | 备案机关 | / |
附件3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监管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违法 程度 | 处罚裁量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 | 已办理核准手续但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其中一项进行建设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较重 | 已办理核准手续但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其中两项进行建设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
严重 | 未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的,或已办理核准手续但均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4‰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
2 |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尚未开工建设的 | 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
较重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已经开工建设的 | 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 | 企业未按照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机关,****机关提供虚假信息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 责令企业在项目开工后30天内改正。 |
较重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且逾期不改正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较重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重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7‰以上8‰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
严重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
5 | 企业未如实、及时报送项目信息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九条 | 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情形严重的,应当将项目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直至撤销项目。 | 一般 | 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拒不纠正的 | 警告 |
较重 | 有多次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撤销项目 |
附件4
企业投资项目现场核查信息表
(适用于企业核准/备案投资项目)
项目的基本信息 | ||||||||
项目名称 | ||||||||
项目代码 | ||||||||
申报单位 | 项目单位 | |||||||
项目类型 | □核准 □备案 | 建设地点 | ||||||
建设规模 | ||||||||
项目审批日期 | 建设周期 | |||||||
建设内容 | ||||||||
项目核查过程和结果 | ||||||||
检查人员 | 检查日期 | |||||||
核查内容 | ||||||||
核查情况 | 事项 | 合规内容 | 是否合规 | |||||
项目手续 | 1 | 依法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 ||||||
2 | 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如存在较大变更) | |||||||
3 | 不存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等现象(针对企业核准项目) | |||||||
项目建设周期 | 1 | 不存在在核准或备案文件已失效后仍开工建设等现象 | ||||||
2 | 在核准/备案之日起两年内如期开工建设或已经办理延期开工手续 | |||||||
3 | 项目如期竣工 | |||||||
核查情况 | 项目建设情况 | 1 | 项目不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范围 | |||||
2 | 按核准/备案的建设内容建设 | |||||||
3 | 按核准/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 | |||||||
4 | 按核准/备案的建设规模建设 | |||||||
5 | 其他需要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 | |||||||
项目信息填报 | 1 | 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信息 | ||||||
2 | 如实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信息 | |||||||
项目存在的 问题 | ||||||||
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
后续监管建议 | ||||||||
被检查项目单位签章 | ||||||||
核查人员签字 | ||||||||
核查后续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