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委托拍租
位于位于**县娄庄镇S303中心大街********社原办公楼一层、二层约1050㎡1年期房屋使用权拍租公告
项目编号:****
一、拍卖时间:2024年08月27日(星期一)上午10时至10时30分(延时除外),依网络竞价拍卖平台时间为准。本场拍卖会设立标的自由竞价时间30分钟与限时竞价时间2分钟,拍卖会开始后30分钟自由竞价倒计时开始,竞买人开始自由竞价,30分钟自由竞价倒计时结束后立即开始限时竞价时间2分钟,在限时竞价时间内,意向竞买人出价后,限时竞价倒计时重置为2分钟,并立即开始新一轮的2分钟限时竞价倒计时,以此循环,直至2分钟限时竞价倒计时期间内无人再次出价,则拍卖成交。
二、拍卖网址:****交易中心(http://ggzyjy.****.cn)
三、拍卖标的:位于**县娄庄镇S303中心大街********社原办公楼一层、二层,约1050㎡1年期房屋使用权,以竞价的方式公开拍租。1年总拍卖保留价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元),成交后一次性全额付清。
四、咨询、展示、报名、缴纳竞买保证金时间:
1、自公告日至2024年08月26日(星期一)下午17时截止现场勘查、报名及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以网络竞价拍卖平台到账时间为准。
2、(1)意向竞买人自行到标的物所在地实地查勘并主动、仔细向委托人咨询标的物的相关情况。(2)意向竞买人前往标的物所在地实地查勘、委托人及拍卖人办公场所咨询相关问题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法律责任,需自行承担,与拍卖人、委托人无关。(3)委托人及拍卖人不组织集中查看,现场查勘请提前电话预约。(4)因现场勘查产生的一切费用需意向竞买人、勘查人员自理。(5)竞拍前一定要主动、认真向委托人了解、咨询标的的现存情况、使用情况、成交后的交接、交接流程及时效等相关情况,否则买受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导致不能签约或履约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买受人承担。(6)完成报名的意向竞买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拍卖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3、凡有意竞买者,请于报名截止前前往**市高新区埇上路566****服务中心五楼,0557-****327)办理CA数字证书或线上办理(**CFCA网上服务厅 http://www.share-sun.com/anhui/index.html 或**CA数字证书网上服务厅 http://online.****.cn)提示:线上办理CA数字证书需充分考虑时效问题。并自行登录系统完善CA数字证书信息并报名和缴纳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缴纳:以下两个帐号任缴一个即可 |
户名:****交易中心****中心 |
1、开户行:****公司**南环路支行 |
帐号:184****25501 |
2、开户行:****公司**支行 |
帐号:251********001********411 |
4、公告发布媒介及时间:《****交易中心平台》及《**商报》
5、提示:①转账时需备注项目标的名称且与报名人名称一致 ,若因保证金与报名人的姓名不符等因素未能及时到账,您将无法参与竞买;②缴款时请仔细核对保证金账户、拍卖佣金账户及成交款账户,因报名人自身原因交错的需自行找回资金与拍卖人、委托人无关;③但凡参加竞买者,视为已认可并接受发布的《拍卖公告》、《竞买人须知及注意事项(特别说明)》、网络平台规则等拍卖文件及相关条款。
现场勘查:耿主任189****2737
参拍咨询:屈经理187****0507
****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社委托拍租
位于位于**县娄庄镇S303中心大街********社原办公楼一层、二层约1050㎡1年期房屋使用权
拍租规则和注意事项
一、本《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拍卖标的:位于**县娄庄镇S303中心大街********社原办公楼一层、二层,约1050㎡1年期房屋使用权,以竞价的方式公开拍租。1年总拍卖保留价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元),成交后一次性全额付清。
注:1、标的范围由委托人提供,依现场委托人指定范围为准。
2、标的物由委托人与买受人自行现场移交。
3、使用期间所发生的水、电、通讯、税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4、原租赁人享有优先竞买权。(拍租标的在租赁中)
5、如本次拍租买受人为非原租赁人,原租赁人的装修赔偿问题由委托人协商处理,移交后房屋内所有清理工作及费用由现买受人自行承担。
6、租赁起始日期以成交后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7、委托人与买受人的权利义务以成交后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三、本场拍卖会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拍卖时间:2024年08月27日(星期二)上午10时至10时30分(延时除外),依网络竞价拍卖平台时间为准,本次拍卖活动设置2分钟延时出价功能。
四、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资料、面积、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拍卖标的物以现状(水、电等)进行拍卖、移交,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物瑕疵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了解瑕疵,并请到标的物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意向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范围、外观、结构、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拍卖人对范围、外观、质量问题、面积数量差异等不作担保,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标的物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实际现状为准,均与成交价格不挂钩,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五、关于拍卖成交:
1、拍卖成交后,竞得人交付全部标的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即成为买受人,委托人为买受人开具成交款票据。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在履行所有手续后经委托人向拍卖人出具书面盖章同意后方可由拍卖人****交易中心申请不计息原账户退回买受人。竞买不成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账户退回不计息。
2、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成交公告在**市公共**交易网发布。成交公告发布结束次日起3日内买受人携带有效证件至****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交纳拍卖佣金(成交价*5%)。
户名:****
开户行:****银行****分行
帐号:569********140861
3、买受人须在成交公告发布结束后次日起7日内与委托人签订相关合同并向委托人指定的账户交清标的成交价款。(委托人负责开具成交价款票据)
成交标的在缴清所有款项后15日内由委托人与买受人自行现场移交。
户名:**县新立****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支行
账号:131********22210664
六、1、在使用过程中如对场地造成损坏的需及时修缮或按市价赔偿。买受人在对标的物进行装修、修缮、增设设备等施工行为的,需向委托人报备并得到许可。施工时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警戒线,在施工、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人身、车辆等一切安全事故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2、自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标的物的保管义务,由买受人自行看管,如果遇被盗、丢失、损坏等情况,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如因政策等其他任何原因致使标的物无法移交的(包括实际交付面积少于公告面积),均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清退款项不计息。
七、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或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物再行拍卖,原买受人承担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八、竞买人应对其参与拍卖的网络竞价系统帐户负有保密义务,并对帐户安全负责。在拍卖过程中,任何使用该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络竞价系统的用户,在网络竞价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九、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登录网络竞价系统参与报价,即表示接受和同意遵守本次拍卖会拍卖文件的各项条款。当出现以下情形,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通过互联网登录网络竞价系统参与拍卖但因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无法正常参加拍卖的;
2.网络竞价的时间以网络竞价系统时间为准,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网络竞价系统时间不符导致未能及时参与拍卖的;
3.竞买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其注册帐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4.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导致系统故障无法继续报价的,或委托人依法决定暂缓等原因导致报价中断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5.在网络竞价期间,因委托人来函终止(中止)项目的,系统当前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不得作为本项目成交依据。由此造成最高报价人未能成交的,本公司和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委托人及拍卖人对交易文件、公告进行的澄清、答疑、更正或更改的,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交易中心网),该公告内容为拍卖公告的组成部分,对竞买人具有约束力。竞买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委托人及拍卖人不承担竞买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十、竞买人在拍卖过程中,一经网络竞价系统报价,不得撤回。
十一、提示:竞买人参加本场网络拍卖会报名,即表示已收到并知悉本场网络拍卖**步网上刊登的网络拍卖公告、网络拍卖会注意事项等拍卖文件。并承诺:网络拍卖成交后如有违约,愿承担《拍卖法》第39条规定的相应违约责任。双方如有争议,一律在********公司****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十二、本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下载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