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康县黑曲河流域生态修复工程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2100MB1A542881 | 建设单位法人:韦杰 |
吴佳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自治区**市芒** |
****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芒**黑曲河流域生态修复工程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127-防洪除涝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610-N7610-防洪除涝设施管理 |
建设地点: | **自治区**市芒** |
经度: 纬度: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7-22 |
昌环审〔2022〕7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2151.29 |
45 | 运营单位名称:**** |
****2100MB1A542881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0195MAB04BTG4L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195MAB04BTG4L | 竣工时间:2023-09-25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7-0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8-02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0706KSmca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1、在黑曲河加它村河段共计**护岸总长6448.7m,项目拟建护岸均为格宾石笼挡墙型式。2、在项目区沿岸地表裸露严重的地块种植草本植物,种类以矮麦冬、高羊茅等为主,种植面积总计4.38hm2。 | 实际建设情况:1、在黑曲河加它村河段共计**护岸总长6.35km,项目拟建护岸均为格宾石笼挡墙型式。2、在项目区沿岸地表裸露严重的地块种植草本植物,种类以矮麦冬、高羊茅等为主,种植面积总计3.98hm2。 |
1、建设内容不变,建设规模减小,河道生态护岸工程由6448.7m减小为6.35km。2、建设内容不变,建设规模减小,河岸缓冲带生态修复工程由4.38hm2减小为3.98hm2。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本项目拟设置2处施工场地,其中1号施工场地位于项目起点河段右岸拟种草区域的河漫滩空地处,相邻区域现有水泥路与214国道相接;2号施工场地位于工程河段左岸K2+800m处的河漫滩空地处(属项目拟种草区域),相邻区域有现有砂石路及桥梁与国道214相通。该2处拟设施工场地,分别占地150m2,占地现状为河漫滩空地,主要包括施工机具停放场、材料堆放场、综合加工区等。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实际设置了2处施工场地,其中1号施工场地位于项目起点河段右岸拟种草区域的河漫滩空地处,相邻区域现有水泥路与214国道相接,实际临时用地17792.4平方米;2号施工场地位于工程河段右岸K2+650m处的河漫滩空地处,相邻区域有现有砂石路及桥梁与国道214相通,实际临时用地11624.2平方米。该2处施工场地占地类型均为河漫滩空地,主要包括施工机具停放场、材料堆放场、综合加工区等。 |
施工场地数量未变动、用地类型未变动、位置发生变动、临时用地面积发生变动。 1号施工场地位置未变动,用地类型未变动(均为河漫滩空地),仅是临时用地由150m2变动为17792.4m2。 2号施工场地位置变动,由工程河段左岸K2+800m处变动为工程河段右岸K2+650m处,用地类型未变动(均为河漫滩空地),临时用地由150m2变动为11624.2m2。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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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项目施工用水就近取自黑曲河,生活用水取自加它村内居民生活饮用水供水管道。项目部用电取自加它村内已铺设的供电设施。施工场地用电需自备85kW柴油发电机组发电。项目临近加它村居民居住区,施工期拟租赁现有该村庄内民房作为本项目项目部,施工期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租住地民房内旱厕进行收集处理。本项目所在加它村河段西侧沿线有国道214经过,项目施工场地设置于拟建种草区域,与拟建护坡工程相邻,且自214国道至本项目拟设施工场地处均有现有水泥路或砂石路及桥梁相通。因此,施工期本项目总体交通便利,可不设施工便道。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施工用水就近取自黑曲河,生活用水取自加它村内居民生活饮用水供水管道。项目部用电取自加它村内已铺设的供电设施。施工场地用电来自自备85kW柴油发电机组发电。项目临近加它村居民居住区,施工期租赁现有该村庄内民房作为本项目项目部,施工期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租住地民房内旱厕进行收集处理。本项目所在加它村河段西侧沿线有国道214经过,项目施工场地设置于拟建种草区域,与拟建护坡工程相邻,且自214国道至本项目拟设施工场地处均有现有水泥路或砂石路及桥梁相通。因此,施工期本项目总体交通便利,未设施工便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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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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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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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按照本次环评提出的施工后期生态恢复方案,对各拟生态恢复区域进行生态恢复,以减缓工程施工对周围生态环境及景观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按照本次环评提出的施工后期生态恢复方案,对各拟生态恢复区域进行生态恢复,以减缓工程施工对周围生态环境及景观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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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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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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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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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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