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荔枝气微保鲜技术应用推广项目(冷库及荔枝气微保鲜技术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公司
地 址:**省**市**区转塘街道美院南街99号7833室
被投诉人:****农业农村局,中鼎****公司
地 址:**壮族自治区**市**县**路271号,**县县城**路钻石公寓22号商铺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本局于2024年8月12日收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经审查,该项目于2024年06月12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2024年7月26日才质疑,《质疑函》未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
2、处理结果:不予受理该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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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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