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右中旗新****砂场建筑用砂矿(**范围内深部新增**量)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
发布时间:2024-08-14 |
**自治区科右中旗新****砂场建筑用砂矿(**范围内深部新增**量)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法》、《自然**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自然**部关于深化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财政****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有关规定,******局委****交易中心对“**自治区**新****砂场建筑用砂矿采矿权**范围内深部新增**量”进行公开挂牌出让。 一、出让人 名称:**** 场所:****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自治区自然**网上交易系统 场所:**自治区自然**网上交易系统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自治区科右中旗新****砂场建筑用砂矿(**范围内深部新增**量) 开采矿种:建筑用砂 地理位置:****右翼新佳木苏木 面积:0.1531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储量:262.80 开采标高: 202米至 185米 **开发利用情况:竞得人应按照自然**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履行相关义务,且需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9-2013)等相关要求。矿产**开采及配套设施要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竞得人应严格按照现行**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及**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同时按照自然**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发【2024】13号)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按照评审通过的矿产**开发利用方家组织实施正式生产即开采活动,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利用率,综合开发利用矿产**。同时按照审查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履行**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表植被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主体责任。受让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按规定依法追究受让人违约责任,由矿山所在地盟市、旗县自然**部门监督企业落实绿色矿山建设。
勘查工作程度: 勘查投入要求: 拟出让年限:16.6年 起始价:257.9万元 起始出让收益率:%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依法在中华人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2.本次出让不接受联合体竞买。3.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名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6.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7.根据《自然**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规定,竞买人需具备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 8.以上竞买人资格条件,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4年09月11日 挂牌时间:2024年09月11日—2024年09月25日 网上地址:http://219.****.165:8090/trade-engine/trade/index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局负责在自然**部门户网站、******厅门户网站、******局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交易中心负责在**自治区自然**网上交易系统****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发布公告。 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工作将全程在互联网上交易,申请人登录**自治区自然**网上交易系统(http://219.****.165:8090/trade-engine/trade/index)点击“矿权竞买”,在对应详情中浏览下载“挂牌文件”、“挂牌须知”及“网上交易系统用户手册”。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4年08月14日—2024年09月10日 申请报名方式:本次报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已办理CA锁的竞买人可在业务系统内进行网上报名,没有CA锁的竞买人需办理CA锁后方可报名。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为以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一)挂牌期限届满,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足否愿意继续竞价,有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竟得人。 (二)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如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挂牌成交。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八、风险提示 1.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发改法规[2018]457号)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2.矿产**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竞买人应慎重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勘查前景、**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3.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意向竟买人参加本次出让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4.本次挂牌只接受网上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 5.该采矿权出让年限为16.64年,249.66万立方米(可采储量)÷15万立方米(生产规模)=16.64年(矿山理论服务年限) 6.在持有采矿许可证期间,应当避免浪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依法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矿山,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和统计信息填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地质资料汇交,以及采矿权变更矿种和范围、矿山**储量发生重大变化提交核实报告等相关义务。 7.竞得人应按照自然**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履行相关义务,且需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9-2013)等相关要求。矿产**开采及配套设施要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8.竞得人应严格按照现行**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及**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同时按照自然**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发【2024】13号)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按照评审通过的矿产**开发利用方家组织实施正式生产即开采活动,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利用率,综合开发利用矿产**。同时按照审查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履行**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表植被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主体责任。受让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按规定依法追究受让人违约责任,由矿山所在地盟市、旗县自然**部门监督企业落实绿色矿山建设。 9.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守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林地、草地、军事设施、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在开采过程中应妥善处理范围内及周边村镇居民点,避免出现纠纷。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团重叠,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10.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十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1.****政府意见,根据《******厅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土开采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11号)的规定,对已设砂石土矿山形成立面山体的,通过市场出让方式进行扩界,新采矿权竞得人要和原采矿权人通过合资、**等方式共同开发砂石土**,开采完成后开展整体恢复治理。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12.科右中旗新****砂场原采矿权标高为220米至202米,**标高与深部区块标高紧密相连,根据《自然**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的规定,新设矿权需与原采矿权人实现砂石**绿色开发、集约开采、系统修复、统一开发。竞买人应了解并承担相应风险。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准备纸质材料,上报****进行审核。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在采矿权竟买活动和合同签订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违约影响竞买活动行为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其竞买人或竞得人资格,撤销为竞得人已办理的登记手续,并按照《印发》(发改法规[2018]457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竞买人隐瞒事实,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三)在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竞买有效期内撤回报价的。 (四)被确认为竞得人后,未按挂牌出让公告等文件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的。(五)在公示期间被举报且经调查核实属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七)在竞买活动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出让公告、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经按竞价规则竞价确定的最高报价人不符合竞买资质条件和要求的。 (九)竞买人不按竞买要求参与竞买和不履行竞买规则的其他情形。 十一、其他内容 依据《****财政厅、自然**厅、****总局****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内财综规〔2024〕12号)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以下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首次按10%的比例征收,矿业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具体征收比例,以《采矿权出让合同》为准。 本公告在****门户网站、**自治区自然**网上交易系统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局 2024年08月1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