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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园区铁路专用线
项目拌合站临时用地的批复
******公司:
你单位关于**普****园区铁路专用线项目拌合站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达市自然资规〔2022〕179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社区4组集体土地5.29亩〔其中:农用地5.26亩(其中:一般耕地5.26亩),建设用地0.03亩〕,作为**普****园区铁路专用线项目拌合站临时用地,用途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拌合站。临时用地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
二、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土地,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改变土地用途;如建设和管理需要,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并及时复垦。
三、你单位须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妥善处理好农户补偿等相关事宜后方可使用土地。
四、你单位在临时用地使用时,须开展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环保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按批复用途进行建设时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须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防治措施。
五、你单位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须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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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