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26MA45Q41673)上报的由**格硕****公司杨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123********130280)主持编制完成的《**巨****公司年五万吨正极修复及十六万吨锂电和材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开发区人民路与长虹大道交叉口智能产业园内,项目租用1#厂房占地面积10596m2,建筑面积约11275m2,总投资24300万元,环保投资744万元。该环****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书》。你单位应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对各废气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
①正极修复生产废气:2条生产线撕破、循环气流筛和柔性脱粉和高速摩擦脱粉的粉尘经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同一根2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2条生产线挥发裂解有机废气和氟化物经1套“TO焚烧炉+袋式除尘器+二级碱洗”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由一根2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②锂电预处理生产废气:2条生产线贫氧破碎、低温挥发和贫氧裂解有机废气和氟化物经两级燃室燃烧后进入“袋式除尘+二级碱洗+沸石吸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由同一根2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2条生产线其他工序产生的粉尘分别经配套的袋式除尘器进行除尘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③极片脱粉生产废气:2条生产线各采用配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同一根2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④熔铝成型生产废气:2条生产线磁选给料和含锂灰渣回收系统各采用配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同一根2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⑤电池塑框生产废气:撕碎、摩擦洗筛粉尘采用1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同一根20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聚合改性和模压成型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沸石吸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由同一根20m排气筒高空排放。
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中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通用行业”绩效等级为A的要求和涉炉窑企业绩效分级A级指标要求、《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2017〕162号)其他行业要求;《**市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安环攻坚办〔2019〕196号)的相关要求。
2.废水。该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废水依托智能产业园内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滑****处理厂深度处理。废水排放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滑****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
3.噪声。通过合理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安装减振、消声和隔声装置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和4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混合渣等一般固体废物依托自建1座一般固废暂存间(70m2)暂存,定期外售相关单位合理利用;危险废物依托自建1座危险废物暂存间(10m2)分类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四)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规范施工行为,优化施工布置,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后及时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生态环境影响。
(五)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排放量为5.334吨/年、非甲烷总烃3.223吨/年、氮氧化物1.320吨/年、二氧化硫0.025吨/年、化学需氧量0.1014吨/年、氨氮0.0076吨/年。该项目所需主要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量从我县“十四五”期间减排量中解决,并满足本项目实际排放量两倍替代需要;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从我县“十四五”期间减排量中解决,满足本项目实际排放量等量替代需要。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如需对本工程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区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区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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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