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300万套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一期)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116MAC42XJ12D | 建设单位法人:王帅 |
李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镇浦卫公路16387号4幢1楼东侧、2楼,浦卫公路16393号5幢2楼东侧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300万套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市**区 **镇浦卫公路16387号4幢1楼东侧、2楼,浦卫公路16393号5幢2楼东侧 |
经度:121.356979 纬度: 30.749330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5-18 |
金环许〔2023〕6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3-2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50 |
48 | 运营单位名称:**** |
****0116MAC42XJ12D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116MAC42XJ12D | 验收监测单位:**万巷****公司 |
****0116MA1JCJEQ5M | 竣工时间:2024-03-28 |
2024-04-10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8-31 |
2024-07-1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8-16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e2.****.cn/jsp/view/jsxmInfo_edit.jsp?id=7741ECFCB9AA411DA61D1C65DDDE26AF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本项目拟在本区**镇浦卫公路16387号4幢1楼东侧、2楼,浦卫公路16393号5幢2楼东侧,租赁**三****公司3931.4平方米厂房。主要从事汽车用塑料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项目建成后预计年生产汽车零部件200万套/年,档位面板100万套/年。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拟在本区**镇浦卫公路16387号4幢1楼东侧、2楼,浦卫公路16393号5幢2楼东侧,租赁**三****公司3931.4平方米厂房。主要从事汽车用塑料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项目建成后预计年生产汽车零部件180万套/年,档位面板90万套/年,本项目分二期建设。 |
项目注塑机部分未到位,故进行分期验收;项目原辅料用量、产品产能、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发生稍许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投料→注塑→印刷→烘干/固化→喷漆→烘干→镭雕→组装→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投料→注塑→印刷→烘干/固化→喷漆→烘干→擦拭→镭雕→组装→包装入库 |
因产品质量的要求,喷漆烘干后的产品需使用抹布蘸取酒精进行擦拭。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项目应落实《报告表》要求,实施雨、污水分流;项目生活污水、冷却塔排水经收集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要求,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集中处理。 2、项目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对机加工废气、注塑废气、油墨废气、喷漆废气、镭雕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RCO燃烧废气收集后高空排放,排放污染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附录A、《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表2、《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排放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米,并按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项目应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及非正常排放的监控措施。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出的要求,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污染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1025-2016)表3、表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1、表2相关限值要求。 3、项目各类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厂区内合理布局。落实各项隔声、降噪、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项目固体废物应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市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理。废切削液、沾染废包装桶、废含油抹布、漆渣、废清洗液、废滤芯(含滤尘)、废活性炭、废印刷版、废润滑油、废水处理污泥、废催化剂、污水站废水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存放在专用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每年定期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5、项目应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新增VOCs不超过0.9212吨/年,烟粉尘不超过0.1879吨/年,COD不超过0.0168吨/年,NH3-N不超过0.0003吨/年。 6、你公司应健全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应急管理制度和措施,严格实施环境监测计划,并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台帐,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一期已落实《报告表》要求,实施雨、污水分流;项目生活污水、冷却塔排水经收集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要求,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集中处理。 2、项目一期已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对注塑废气、油墨废气、喷漆废气、镭雕废气、擦拭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RCO燃烧废气收集后高空排放,根据环评要求并安装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排放污染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附录A、《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表2、《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排放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并按监测技术规范,已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项目已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及非正常排放的监控措施。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提出的要求,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厂界污染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1025-2016)表3、表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1、表2相关限值要求。 3、项目一期各类设备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区内合理布局。落实各项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项目一期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市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理。沾染废包装桶、废含油抹布、漆渣、废清洗液、废滤芯(含滤尘)、废活性炭、废印刷版、废润滑油、废水处理污泥、废催化剂、污水站废水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存放在专用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内,委托****外运处置,并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每年定期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设置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5、项目一期已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非重大变更新增VOCs不超过0.9009吨/年,烟粉尘不超过0.1692吨/年,COD不超过0.0168吨/年,NH3-N不超过0.0003吨/年。 6、公司已健全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已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应急管理制度和措施,严格实施环境监测计划,并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台帐,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①项目注塑机到位时间跨度较大,故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一期建设内容为:4台注塑机(部分产品的注塑工序委外加工)、2条喷漆线(共5个喷房)、燃气烘干隧道(喷漆后烘干)2条 移印机6 台、丝印机4台、电加热烘干隧道(部分印刷后烘干)1 条、烘箱3台(原2台烘箱用于部分印刷后烘干,新增1台烘箱用于注塑用塑料粒子干燥);二期建设内容为将全部产品的注塑工序自行生产,包括6台注塑机的落实。 ②****中心、铣床、车床、磨床均取消设置,模具加工委外处理,则不会产生机加工油雾。 ③因喷房需要恒温恒湿,故增加1套冷却塔和冰水机,用于喷房降温。 ④从环保角度考虑,每个喷房内均增设1套水帘除尘装置。 ⑤因厂区暂未接入天然气,用于喷漆后烘干的2条燃气烘干隧道原为天然气加热,现改为液化石油气加热。 ⑥因产品质量的要求,喷漆烘干后的产品需使用抹布蘸取酒精进行擦拭。 项目变更前后比较,建设地点不变,生产产品种类不变,生产产能减少,污染物治理设施不变,项目相应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均得到有效落实。 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建设类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本次变更均不属于5类重大变动界定范围内,因此属于非重大变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针对变动情况,企业编制《****年产300万套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2024年3月)。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124 | 0 | 0 | 0 | 0.124 | 0.124 | |
0 | 0.0168 | 0.0168 | 0 | 0 | 0.017 | 0.017 | |
0 | 0.0003 | 0.0003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016 | 0 | 0 | 0 | 0.016 | 0.016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1 | 0 | 0 | 0 | 0.01 | 0.01 | / |
0 | 1.35 | 0 | 0 | 0 | 1.35 | 1.35 | / |
0 | 0.0985 | 0.1692 | 0 | 0 | 0.098 | 0.098 | / |
0 | 0.6351 | 0.9009 | 0 | 0 | 0.635 | 0.635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 | 《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表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DB 31/933-2015)表1、附录A,《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工业区 | 镭雕废气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与注塑、油墨废气合并,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20m排气筒DA001排放。 | DA001出口监测2天,每天3次(臭气浓度每天4次) | |
2 | 水帘除尘+活性炭吸附+RCO催化燃烧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 表 1、附录A,《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工业区 | 喷漆废气经水帘除尘处理后,擦拭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一并经活性炭吸附RCO催化燃烧处理后经20m排气筒DA002排放。 | DA002排气筒出口监测2天,每天3次(臭气浓度,乙酸丁酯每天4次)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低噪声设备 |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各类设备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区内合理布局。落实各项隔声、降噪、减振措施 | 厂界四周1m处监测2天,每天昼夜各1次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项目固体废物应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市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理。废切削液、沾染废包装桶、废含油抹布、漆渣、废清洗液、废滤芯(含滤尘)、废活性炭、废印刷版、废润滑油、废水处理污泥、废催化剂、污水站废水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存放在专用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每年定期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 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市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理。沾染废包装桶、废含油抹布、漆渣、废清洗液、废滤芯(含滤尘)、废活性炭、废印刷版、废润滑油、废水处理污泥、废催化剂、污水站废水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存放在专用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内,委托****外运处置,并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每年定期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设置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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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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