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润**共城50MW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时间:2020-09-16 16:52:32
****环境局关于《天润**共城50MW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新环书审[2020]16号
****:
你单位上报的由******公司环评工程师高亮(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520********000056)主持编制完成的《天润**共城50MW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编号:****000809)均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41402.3万元,在**市**市建设“天润**共城50MW风电场项目”。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生态恢复措施落实到位、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施工期,施工车辆的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澄清后全部回用,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定期收集后用作农肥**化利用,不外排。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2、废气:加强施工管理,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采取密闭运输、场地硬化、出入车辆冲洗、围挡施工、湿法作业、施工道路定期洒水、物料覆盖等措施,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相关要求,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污染。
3、噪声:施工期,施工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运营期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4、固废:固废全部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施工期,建筑垃圾分类回收、****收购站处理,废弃渣土定期清运,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清运。运营期,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清运。变压器检修或事故排放废油、风机检修废油在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送具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各类固体废物贮存、转移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
(四)生态环境。加强施工管理,减少施工临时占地及植被破坏,在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土地整治,清理地表杂物,疏松地表土壤,恢复植被,实施绿化工程,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五)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赵长城遗址的保护,落实施工期间保护措施,保留其历史风貌。
四、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保护局负责本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20年9月16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市人民东路甲2号,邮编:453000
联系电话:0373-****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