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成氨尾气回收制取高纯电子气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19-09-26 14:18:25
****环境局
关于《****合成氨尾气回收制取高纯电子气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环书审[2019]16号
****:
你单位上报的由**省正大环境****公司环评工程师李瑶瑶(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0000011)编制完成的《****合成氨尾气回收制取高纯电子气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备案表(编号:****)均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原料、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在**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青龙路现有厂区内建设合成氨尾气回收制取高纯电子气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建设内容为年产10000吨电子级二氧化碳、年产200吨羰基硫、年产200吨二氧化硫、年产600万m3一氧化碳。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全厂废水须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废水收集管网。
电子级CO2净化水冷产生的冷凝水回用到循环冷却系统,气瓶检验站废水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二氧化硫生产过程工艺水采用中和池预处理,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预处理,上述预处理后的废水与脱盐水制备产生的废水混合,****公司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要求****公司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
2、废气:二氧化硫和羰基硫生产中不凝气通过含酸废气管****公司硫回收工段制硫磺,制硫磺****公司165t/h锅炉燃烧;电子级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生产线中不凝气和气瓶残气经****公司130t/h锅炉燃烧。
气瓶抛丸除锈粉尘采用滤筒除尘器处理,尾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2011)表2二级标准要求。
静电喷涂工序粉尘采用自循环供粉系统+粉末回收系统(一级脉冲反吹滤芯回收器+二级过滤板回收装置)处理,固化废气收集后采用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2011)表2二级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限值要求。
对各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颗粒物、SO2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2011)表2标准要求,氨、H2S、CS2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限值要求。
3、噪声:采取减振、隔声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定进行建设,危险废物废冷冻油、废灯管、废活性炭及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五)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严防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政府做好卫生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不规划**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COD0.017t/a、NH3-N0.001t/a、SO20.74t/a、 NOX0.696t/a、VOCS0.844t/a。
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56t/a、NH3-N0.013t/a、SO20.74t/a、 NOX0.696t/a、VOCS0.944t/a。
六、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环保局负责本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019年9月2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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