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容量替代建设3×480t/h高效锅炉项目(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286858L | 建设单位法人:常怀春 |
田文平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德** |
天衢西路24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等容量替代建设3×480t/h高效锅炉项目(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30-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 |
建设地点: | **省**市德** 天衢西路24号 |
经度:116.25956 纬度: 37.46806 | ****机关:****保护局直属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12-29 |
**审批报告书〔2021〕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67590.54 |
16462.5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286858L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1402MA3EN9267Y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1402MA3EN9267Y | 竣工时间:2023-09-05 |
2023-09-1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2-10 |
2024-07-1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8-08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hl-hengsheng.com/Download_dt/197.html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技术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技术改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建设3×480t/h高温高压煤粉锅炉(2用1备,编号7#、8#、9#),替代A厂区现有4×240t/h高温高压流化床锅炉,同时副产硫酸铵产品。 | 实际建设情况:本次为部分验收,前期7#锅炉已经建成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此次验收为8#、9#锅炉对应的2台480t/h高效锅炉的主体工程及配套辅助工程、贮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配套工程,同时副产硫酸铵产品。 |
无,项目部分验收,其中7#锅炉已完成验收,此次验收范围为8#、9#锅炉。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建设高温高压煤粉锅炉,原煤自干煤棚经给煤机、带式输送机送至筛分破碎室,经筛分破碎后,由输煤皮带输送至原煤斗中,煤经分层装置下落至炉排上进入炉膛燃烧;水经泵加压后输送到化学水处理系统。经处理后的软水进除氧器,软水经除氧后,由锅炉给水泵进入省煤器预热,再进入锅炉加热产出9.8Mpa蒸汽。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高温高压煤粉锅炉,原煤自干煤棚经给煤机、带式输送机送至筛分破碎室,经筛分破碎后,由输煤皮带输送至原煤斗中,煤经分层装置下落至炉排上进入炉膛燃烧;水经泵加压后输送到化学水处理系统。经处理后的软水进除氧器,软水经除氧后,由锅炉给水泵进入省煤器预热,再进入锅炉加热产出9.8Mpa蒸汽。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废气治理:1、烟煤贮存依托全封闭干煤棚,采取喷淋抑尘措施;2、在烟煤破碎室、转运站设置布袋除尘器,尾气经烟囱排放;3、在灰库设置布袋除尘器,尾气经烟囱排放;4、硫酸铵尾气经水洗喷淋后经烟囱排放;5、8#、9#锅炉燃煤尾气均采用电袋复合除尘+氨法脱硝+氨法脱硫处理工艺,各建设1排气筒排放。废水治理:1、锅炉生产废水、循环水排水排入C****处理站;2、软化水制备废水部分回用于煤场喷洒+输煤系统冲洗水+除渣用水,剩余部分送C****处理站;3、输煤系统废水,回收至沉淀池,沉淀煤泥回收利用,**回用于煤场喷洒;经C****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送广大****公司进一步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治理:1、烟煤贮存依托全封闭干煤棚,采取喷淋抑尘措施;2、在烟煤破碎室、输煤转运站设置布袋除尘器,尾气经烟囱排放;3、在灰库设置布袋除尘器,尾气经烟囱排放;4、硫酸铵尾气经水洗喷淋后经烟囱排放;5、8#、9#锅炉燃煤尾气均采用电袋复合除尘+氨法脱硝+氨法脱硫处理工艺,各建设1排气筒排放。废水治理:1、锅炉生产废水、循环水排水排入C****处理站;2、软化水制备废水部分回用于煤场喷洒+输煤系统冲洗水+除渣用水,剩余部分送C****处理站;3、输煤系统废水,回收至沉淀池,沉淀煤泥回收利用,**回用于煤场喷洒;经C****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排至光大****公司+尾水厂进一步处理后排放至岔河。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1、8#9#锅炉**输煤系统,**硫铵系统处理其尾气脱硫产生的硫酸铵溶液; 2、锅炉接收化工装置生产不凝气,在炉膛焚烧处理后随锅炉尾气经处理后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1、8#9#锅炉**输煤系统,**硫铵系统处理其尾气脱硫产生的硫酸铵溶液; 2、锅炉接收化工装置生产不凝气,在炉膛焚烧处理后随锅炉尾气经处理后排放。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848.99 | 46 | 894.998 | 60.77 | 0 | 834.22 | -14.77 | |
162.5 | 12.88 | 1150.72 | 30.39 | 0 | 144.99 | -17.51 | |
6.66 | 0.24 | 170.12 | 3.04 | 0 | 3.86 | -2.8 | |
0.671 | 0.08 | 0.752 | 0 | 0 | 0.751 | 0.08 | |
83.9 | 5.66 | 89.56 | 0 | 0 | 89.56 | 5.66 | |
****610 | 827382 | ****993 | 808143 | 0 | ****849 | 19239 | / |
230.915 | 67.76 | 935.079 | 326.002 | 0 | -27.327 | -258.242 | / |
955.295 | 394.53 | 1602.106 | 465.719 | 0 | 884.106 | -71.189 | / |
98.772 | 34.09 | 430.037 | 57.45 | 0 | 75.412 | -23.36 | / |
54.714 | 43.35 | 452.689 | 122.9 | 0 | -24.836 | -79.55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C****处理站 | **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4部分:海河流域》(DB37/3416.4-2018)二级标准及光大****公司****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 锅炉生产废水、循环水排水经收集送C****处理站。锅炉软化水制备废水部分回用于煤场喷洒,剩余部分送C****处理站。 | 外排废水中pH最大值为7.6,悬浮物最高浓度为5mg/L,化学需氧量最高浓度为42mg/L,氨氮最高浓度为1.21mg/L,总氮最高浓度为1.79mg/L,总磷浓度未检出,全盐量最高浓度为961mg/L,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8#锅炉尾气经低氮燃烧+电袋复合除尘+氨法脱硝+氨法脱硫处理后排放。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9)中表2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 与环评要求一致,8#锅炉尾气经低氮燃烧+电袋复合除尘+氨法脱硝+氨法脱硫处理后排放。 | 颗粒物废气最高浓度为4.0mg/m3,SO2废气最高浓度为9.0mg/m3,NOX废气最高浓度为44mg/m3,汞及其化合物废气最高浓度为4.45×10-4mg/m3,林格曼黑度<1级,排放浓度满足**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9)中表2排放浓度限值;有组织排放的氨废气最高浓度为1.91mg/m3,排放浓度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标准要求;有组织排放的VOCs废气最高浓度为3.88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2.78kg/h,均满足**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Ⅱ时段排放限值。 | |
2 | 9#锅炉尾气经低氮燃烧+电袋复合除尘+氨法脱硝+氨法脱硫处理后排放。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9)中表2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 与环评要求一致,9#锅炉尾气经低氮燃烧+电袋复合除尘+氨法脱硝+氨法脱硫处理后排放。 | 颗粒物废气最高浓度为3.8mg/m3,SO2废气最高浓度为10.0mg/m3,NOX废气最高浓度为46mg/m3,汞及其化合物废气最高浓度为3.48×10-4mg/m3,林格曼黑度<1级,排放浓度满足**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9)中表2排放浓度限值;有组织排放的氨废气最高浓度为2.04mg/m3,排放浓度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标准要求;有组织排放的VOCs废气最高浓度为3.92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2.85kg/h,均满足**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Ⅱ时段排放限值。 | |
3 | 烟煤破碎室产生含尘尾气经布袋除尘后排放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 | 与环评要求一致,烟煤破碎室产生含尘尾气经布袋除尘后排放 | 颗粒物废气最高浓度为2.9mg/m3,排放浓度满足**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 | |
4 | 8#锅炉、9#锅炉输煤系统产生含尘尾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后排放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 | 与环评要求一致,8#锅炉、9#锅炉输煤系统产生含尘尾气分别经布袋除尘后排放 | 8#输煤系统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废气最高浓度为2.8mg/m3,9#输煤系统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废气最高浓度为3.3mg/m3,排放浓度均满足**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 | |
5 | **两座灰库产生的含尘尾气分别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 | 与环评一致,两座灰库产生的含尘尾气分别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 | 灰库(北)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废气最高浓度为3.2mg/m3,灰库(南)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废气最高浓度为3.1mg/m3,排放浓度均满足**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 | |
6 | **硫铵装置产生含尘尾气分别经过水洗喷淋处理后排放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 | **硫铵装置产生含尘尾气分别经过旋风除尘+水洗塔处理后排放 | 8#硫铵尾气洗涤塔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废气最高浓度为3.3mg/m3,9#硫铵尾气洗涤塔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废气最高浓度为3.2mg/m3,排放浓度均满足**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采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减振、降噪处理。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4类标准 |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控制噪声。 | 厂界昼间噪声最高值为56dB(A)、夜间噪声最高值为48dB(A),均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4类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加强源头控制、分区防控,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其中氨水储罐、脱硫塔、硫铵处理车间设置为重点防渗区,针对非正常工况设置,制定了地下水应急预案。 | 加强源头控制,落实重点防渗区设置要求,同时辅助厂区现有地下水监测井对地下水开展季度检测、跟踪地下水水质情况,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同时设置专项地下水土壤应急预案。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运转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润滑油、锅炉烟气脱销产生的废脱销催化剂均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锅炉产生的飞灰、炉渣、除尘废滤布为一般固废,委托有能力接收单位利用处置。 | 运转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润滑油、锅炉烟气脱销产生的废脱销催化剂均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锅炉产生的飞灰、炉渣、除尘废滤布为一般固废,委托有能力接收单位利用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地表水加强源头控制,建立三级防控体系,事故废水依托A厂区现有事故水池;针对地下水管控划定防渗风险分区,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 地表水加强源头控制,建立三级防控体系,事故废水依托**2台检修事故槽和现有3台1300m3的事故检修槽;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控,按要求设置重点和一般防渗区,同时依托其下游地下水监测井加强防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维护管理。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锅炉原料烟煤贮存依托A厂区现有1#干煤棚,脱盐水依托现有厂区现有脱盐水系统,循环冷却水依托现有循环水系统。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此次验收的8#、9#锅炉原料烟煤贮存、脱盐水、循环水等公用工程依托现有,废水处理依托现有C****处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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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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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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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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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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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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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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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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