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信息来源:环保局 | |
长期公开 |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 |
2024-08-16 | 成文时间:||
有效 |
**市龙昌****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公司环评工程师姜丰(资格证书编号:201********500********410124)主持编制的《**市龙昌****公司废旧洗衣机回收分解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报告表》,****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总投资150万元,在**市**县七里营镇青年路777号处建设**市龙昌****公司废旧洗衣机回收分解处理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及项目建设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破碎、分选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上方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装置进行处理,尾气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要求(浓度:120mg/m3,速率3.5kg/h),同时满足《****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其他设气工业企业排口:10mg/m3要求。
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及绩效分级A级企业指标要求全过程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要求及《****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中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0.5mg/m3的要求。
2、废水:项目排放废水,初期雨水进入雨水收集池,定期排入混凝沉淀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初期雨水**衡盐水经电加热蒸发器蒸发处理,蒸发产生的浓缩液作为一般工业固废定期委托处置。员工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
3、噪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等措施,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5365t/a。
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用电量监控系统等,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六、项目建成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类别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将验收信息上传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防范环境安全风险。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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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