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环审沁〔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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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601165)报送的由**洁神环境****公司编制的《****新增扩建年产230套风电金属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市王曲乡沁伏**,拟投资2500万元,生产设备及建设内容详细见《报告表》。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各类废气经相应污染治理措施处理后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2023年蓝天保卫战暨空气质量排名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焦环攻坚办[2023]14号)、《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金属制品业、《关于开展全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文的相关要求。
2.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
3.噪声:采取隔声、消声、基础减振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和安全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五)项目建成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0834t/a,非甲烷总烃0.0454t/a。
(六)如果今后国家、**省或我市颁布新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工程竣工后要按照规定进行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排污单位还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生态环境局****大队、****中心所负责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工作。
七、该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重新报我局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报批。
八、土地、规划等要求以有关部门意见为准。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