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公安局寄递大数据治理平台信息技术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正文内容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寄递大数据治理平台信息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 ||
品目 | 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其他信息技术服务 | ||
采购单位 | **** | ||
行政区域 | **市 | 公告时间 | 2024年08月16日 17:32 |
预算金额 | ¥19.8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李先生 | ||
项目联系电话 | 177****8133 | ||
采购单位 |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市**区蜀南大道东段27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刘先生:0831-****110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市**区**长江大道26****医院6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匡女士0831-****488 | ||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项目名称:****寄递大数据治理平台信息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为解决因“寄递”数据匮乏、信息不对称、数据不完整而带来办案难的问题,采购“寄递大数据治理平台信息技术服务”;拟定供应商为****。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19.8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局因业务需要,需采购“寄递大数据治理平台信息技术服务”。目前****安全中心实时汇聚了**快递行业的运行数据,本项目需要的****中心。拟定供应商****为****中心提取数据****公司,因此拟定供应商提供的“寄递大数据治理平台信息技术服务”具有唯一性。 经专业人员论证,认为能够提供该项目服务的供应商来源具有唯一性,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之规定,亦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有技术、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之规定。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地址:**省**市**县伊****花园东门216号 三、公示期限 2024年08月19日 至 2024年08月23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预算金额:198000元/年。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 地址:**市**区蜀南大道东段27号 联系方式:刘先生:0831-****110 2.财政部门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区**长江大道26****医院6楼) 联系方式:匡女士0831-****488 附件.docx 盖章公示.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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