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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
****水利局 |
2024-07-31 |
2024-07-31 10:26 |
灵水决字〔2024〕12号 |
有效 |
暂无 |
关于******公司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根****委员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要求,****水利局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示。联系电话:0557-****191。
一、行政审批决定书文号:灵水决字〔2024〕12号
二、项目名称:******公司取水许可
项目代码:无
三、审批类别:取水许可
四、审批内容:
1.同意本项目取用水方案。项目水源类型为地下水。取水口位于**省**市**县渔沟镇卓庄村,水源井坐标:东经117°37′17.5313",北纬33°53′40.2856";项目取水规模0.2275万m3/a,用于办公和生活,最大取水量8.16m3/d。
2.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管理,落实各项水**节约和保护措施,制定节水方案,完善节水设施,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提高用水效率。
3.你公司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 等规定,做好计量监测设施运维和定期检定工作,确保其稳定运行,通过**用水统计调查直报管理系统(http://www.****.cn/fw/)及时填报用水统计调查报表,按规定及时缴纳水**费。
4.本项目投产试运行满30日后,****水利局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你公司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和计划用水****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你公司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报送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按照****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应报主管部门批准。
5.发生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你公司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取水的决定。取水如对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6.本项目待公****公司区域后,你公司应自行封闭原自备井,改用自来水。
7.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延续,你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由我局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等发生改变,应按照规定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8.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地址:**省**市**县钟灵大道)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五、行政相对人名称:******公司
六、行政相对人代码:913********946906J
七、法定代表人姓名:顾素平
八、审批决**期:2024年7月29日
九、****:****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