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19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19日-2024年8月23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4-****7539
通讯地址:**县**大道77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3000万套光伏用塑料板(ABS)项目 | **县夏集镇工业集中区15号 | **** | ******公司 | 本项目租用现有厂房建设ABS塑料板生产线,公辅工程、污染治理设施、雨污管线等统筹建设,危废库分期建设,生产出来的ABS塑料板出售给光伏企业进行硅锭切片,不得用于食品包装、药品包装等特殊用途。中间产品再生ABS塑料粒子,不可作为产品出售。 |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2024年8月16****政府网站进行了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 1、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生****处理站预处理后一并****处理厂处理,接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合理布局厂区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消声、隔声、减振以及密封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限值要求。 3、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排气筒设置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造粒、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甲苯、乙苯、丙烯腈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5相关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关要求;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中表1相关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9相关要求;厂界丙烯腈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相关要求;厂界苯乙烯、臭气浓度及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标准。 4、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规范建设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要求,并落实相关安全、消防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 5、切实落实项目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水、扬尘、噪声等达标排放,固废规范化处置。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限值。 6、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照《**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 7、本项目以1#车间为边界设置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不得存在或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