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19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19日-2024年8月23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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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县**大道77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200万件家居用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 **县金源路9号 | **** | ******公司 | 本项目实际建设中,结合市场及客户需求,漆料由水性漆改为水性漆和油性漆,增加喷砂/抛丸等工艺,与《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进行逐条对照、分析,属于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评。 |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2024年8月16****政府网站进行了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 1、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本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现有****处理站处理后的表面处理废水一并接管****处理厂处理,接管水质执****处理厂接管标准。 2、合理布局厂区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消声、隔声、减振以及密封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限值要求。 3、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排气筒设置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本项目刷漆、晾干、喷漆、喷漆烘干、塑粉固化工序产生的TVOC、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和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二甲苯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喷漆、喷粉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和表3边界浓度限值;烘干、固化产生的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3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浓度限值;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标准。 4、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规范建设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要求,并落实相关安全、消防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规范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 5、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照《**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 6、本项目以1#车间、5#车间、6#车间为边界各设置50m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不得存在或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目标。 |